深税发[1994]19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4-04-06
摘要:对于私营企业投资者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仍按照深府[1989]40号文规定,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税发[1994]196号              1994-4-6


各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45号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对于私营企业投资者1993年及以前年度未分配的税后利润,仍按照深府[1989]40号文规定,依20%的比例税率计征个人收入调节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1994年4月6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