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国税函[2009]33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12-25
摘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等规定,现对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的通知

皖国税函[2009]330号    2009-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54条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0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9〕27号)等规定,现对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作如下安排:

2010年申报纳税期限安排表

月份

申报纳税期限

税种

一月

1.1-1.20

增值税、消费税

1.1-1.20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1.1-1.1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二月

2.1-2.22

增值税、消费税

2.1-2.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三月

3.1-3.15

增值税、消费税

3.1-3.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四月

4.1-4.20

增值税、消费税

4.1-4.20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4.1-4.1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五月

5.1-5.19

增值税、消费税

1.1-5.31

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5.1-5.12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六月

6.1-6.17

增值税、消费税

6.1-6.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七月

7.1-7.15

增值税、消费税

7.1-7.15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7.1-7.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八月

8.1-8.16

增值税、消费税

8.1-8.9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九月

9.1-9.15

增值税、消费税

9.1-9.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月

10.1-10.26

增值税、消费税

10.1-10.26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

10.1-10.15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一月

11.1-11.15

增值税、消费税

11.1-11.8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十二月

12.1-12.15

增值税、消费税

12.1-12.7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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