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4-03
摘要: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7号          2014-04-03

  税屋提示——依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目录清单的公告,本公告自2015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决定向社会公开目前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并听取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意见。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既包括省政府审批事项、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本级行政审批事项,也包括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

  二、税务机关要按照本公告的规定,不得在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对已经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以其他名目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同时,对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此前决定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落实到位,及时清理修改有关税务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三、税务机关要按照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精神,认真收集并研究清单公开后各方面提出的意见。

  四、海南省地方税务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具体部门是: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办公室,联系电话:0898—65203076;电子邮箱:2524946396@qq.com。

  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项目
编码
审批
部门
项目名称 子项 审批
类别
设定依据 共同审批部门 审批对象 备注
1 46000000DS-SP-0001 省政府 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资源税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05号)第7条第2款: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决定减税或者免税。 纳税人  
2 46000000DS-SP-0002 省政府 困难纳税人房产税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6条:纳税人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纳税人  
3 46000000DS-SP-0003
 
省政府 困难纳税人车船税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11号)第10条第2款: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国务院备案。
海南省车船税征收管理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第6条:对受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确需减免税的,以及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原因确需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的,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纳税人  
4 46000000DS-SP-0004
 
省地税局 困难纳税人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7条:除本条例第6条规定外,纳税人缴纳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需要定期减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国家税务局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1号)第3条:申请困难减免税的情形、办理流程、时限及其他事项由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省地方税务机关在确定申请困难减免税情形时要符合国家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要求。对因风、火、水、地震等造成的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从事国家鼓励和扶持产业或社会公益事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减免税。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的产业不予减免税。 纳税人  
5 46000000DS-XK-0001 省地税局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  
6 46xxxxxxDS-XK-0001 市县区地税局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7 46xxxxxxDS-XK-0002 市县区地税局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47条:纳税人有税收征管法第35条或者第37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法核定其应纳税额: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额时,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7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定期定额户的经营规模、经营区域、经营内容、行业特点、管理水平等因素核定定额,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1.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2.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3.按照盘点库存情况推算或者测算核定;4.按照发票和相关凭据核定;5.按照银行经营账户资金往来情况测算核定;6.参照同类行业或类似行业中同规模、同区域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核定;7.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级局确定
8 46xxxxxxDS-XK-0003 市县区地税局 印花税代售许可 行政许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第1条第1项: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9 46xxxxxxDS-SP-0001 市县区地税局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认定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3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6.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10 46xxxxxxDS-SP-0002 市县区地税局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个人所得税减免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1.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2.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3.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关于做好灾后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工作的通知》(琼地税函[2010]415号)第1条第2款第1项:凡因自然灾害造成生产、生活设施严重毁损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可在遭灾后两年内(包括遭灾当年,但不包括遭灾前的时间),给予减征个人所得税照顾,具体减征幅度为:第1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70%,第2年减征应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的50%。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11 46xxxxxxDS-SP-0003 市县区地税局 退税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78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51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12 46xxxxxxDS-SP-0004 市县区地税局 纳税担保 非行政许可审批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1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第3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1.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2.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3.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4.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13 46xxxxxxDS-SP-0005 市县区地税局 注销税务登记 非行政许可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24条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原税务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级局确定
14 46xxxxxxDS-SP-0006 市县区地税局 开具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第2条、第3条、第4条: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各地税务机关应将开具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复印存档,年终将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省税务局备案,省税务局将本省本年度开出的证明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各开具单位对本部门开具的证明自行编号。外国企业或个人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构成我国税收居民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以及内地居民纳税人享受内地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税收安排待遇时提出开具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适用本通知。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级局确定
15 46xxxxxxDS-SP-0007 市县区地税局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5条: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16条:企业重组业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按照《通知》第11条规定进行备案;如企业重组各方需要税务机关确认,可以选择由重组主导方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层报省税务机关给予确认。
采取申请确认的,主导方和其他当事方不在同一省(自治区、市)的,主导方省税务机关应将确认文件抄送其他当事方所在地省税务机关。
省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申请时,原则上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完成确认。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将延长理由告知主导方。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16 46xxxxxxDS-SP-0008 市县区地税局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 非行政许可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第7条:非居民需要享受以下税收协定条款规定的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或者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1.税收协定股息条款;2.税收协定利息条款;3.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4.税收协定财产收益条款。  纳税人 项目编码由各市县区局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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