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函[2005]82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缴付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2-31
摘要: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国家没有新政策出台前,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缴付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保险金等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5]821号       2005-12-3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保险代理人缴付社保费和住房公积金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扣除问题的请示》(穗地税发[2005]32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四款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的规定,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劳务报酬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在国家没有新政策出台前,不得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2月31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