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2-01
摘要:对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其失控(流失)发票的情况,同时在中将其转为证件失效户。各市、县(市、区)局应汇总所属分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情况,在税务网站上对外公告。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管理工作的公告[全文废止]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       2013-02-01


  为进一步加强非正常户日常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现就非正常户管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

  对认定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厅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内容应包括其失控(流失)发票的情况,同时在中将其转为证件失效户。各市、县(市、区)局应汇总所属分局非正常户税务登记证件失效情况,在税务网站上对外公告。

  二、关于对非正常户的征管措施

  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各主管税务机关应采取以下征管措施:

  1.通过将其未缴销的发票认定为失控(流失)发票,暂停其发票领购和发票的使用;

  2.对认定为非正常户的总机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信息比对,发函通知其省内下属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3.对辖区内新增走逃、失踪的非正常户欠税信息应及时上报省局进行公告;

  4.对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16号)和《关于将欠缴税款人员列入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对象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通字[2002]80号)文件要求需阻止欠税人出境的,应按上述文件规定办理不准出境通报备案和边控手续。

  非正常户和证件失效户、证件注销户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其他税务事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立即采取以下征管措施:

  1.责令缴清所欠的税款、滞纳金;

  2.清理已领购的发票和其他票证,对已开具的发票在审核发票开具信息后进行缴销,对尚未开具的发票按超期限未使用发票进行缴销;

  3.按规定重新确认纳税人领购发票的种类、数量及领购方式等,其中领购数量应从严控制;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然后填写相关文书;

  5.按程序恢复对其常态化管理。

  三、关于非正常户异地协作管理

  经信息比对发现辖区内纳税人在异地有非正常户记录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采取发票限购措施,并向纳税人发送《税务事项通知书》和《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督促纳税人到原非正常户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在原非正常户认定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主管税务机关凭原非正常户认定税务机关出具的等相关文书解除发票限购措施,恢复常态化管理。

  有非正常户记录的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新的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限量供应发票,并督促纳税人到原非正常户认定主管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纳税人在原非正常户认定税务机关办结相关涉税事宜后,主管税务机关凭等相关文书办理正式税务登记,并解除发票限购的措施。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