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地税函[2006]12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户籍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6-12
摘要:纳税人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供非货币资产的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按资产成新率进行核定。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户籍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失效]

辽地税函[2006]120号        2006-6-12


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省局直属局:

  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体制改革以来,按照规定,新办企业的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管理。地税局管户数量在逐年减少。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统计报表显示,分享体制改革后的4年中,全省(不含大连)企业所得税管户数量由147,594户减少到117,031户,减少30,563户,平均每年减少7,640户,其原因之一是纳税人利用废业重新注册成新办企业,变成了非地税局管户。今年,《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1号,以下简称“认定标准”,已转发。)的下发,在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方面制定了新的制度规范,现将省局贯彻“认定标准”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 加强新注册成立企业管户的审核认定工作

  “认定标准”规定,从2006年1月9日开始,新注册成立企业权益性出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资方)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25%以上的,不是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加强与国税部门的配合和协作,做好新注册成立企业审核认定工作,强化户籍管理和税收征管,避免漏征漏管,防止税源流失。

  主管地税机关对新注册成立企业办理税务登记时,重点审核下列内容从而核实非货币性资产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据以确定该新注册成立企业是否属于新办企业的性质:

  (一)工商登记中注明的注册资本数额;

  (二)企业章程、协议中规定的出资人缴纳出资的现款和非货币性资产的金额;

  (三)验资报告中验资事项说明,注册资本实收明细表,银行进帐单复印件,银行对帐单复印件,有资质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

  (四)纳税人不能提供有资质的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对非货币性资产出资的资产评估报告的,应当提供非货币资产的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经主管地税机关审核,按资产成新率进行核定。

  如果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应继续认定为地方税务局管户。

  二、加强对改组、改制企业的所得税户籍管理

  2006年,我省国有企业将全面进行改组、改制。在5,482户国有企业中,地方国有企业4,220户,占77%.企业改制后,要办理新的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各市地税局是国企改制领导小组成员,应全面掌握国企改制方式、改制时间、改制户数等情况。县区主管地税机关在为国企改制提供优质、高效的办税服务的同时,也要认真做好国企改制后新设立注册企业的管户认定和审核,全面做好户籍管理工作。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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