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4-02-26
摘要: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一封信

—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温馨提示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

  感谢您对税收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一年一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已经启动,这是广大纳税人在完成财务报告基础上,对生产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进行税收确认和申报的重要事宜,也是履行税收光荣义务、体现神圣使命的关键环节。为确保您能准确及时完成好此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汇算清缴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汇算清缴适用范围

  2023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23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也应按规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按照总机构计算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二、汇算清缴申报时间

  (一)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进行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等终止生产经营情形,需进行企业所得税清算的,应在清算前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纳税人有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自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企业所得税款。

  三、汇算清缴申报方式

  (一)纳税人可以通过“辽宁省电子税务局(网页版)或(客户端版)”完成申报,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直接携带汇算清缴相关材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

  (二)为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水平,帮助纳税人提高申报质量,降低涉税风险,电子税务局将继续提供“企业所得税税收政策风险提示服务”功能,纳税人可在提交申报前使用该功能进行扫描。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在使用该功能之前,需要至少提前一天报送财务报表。

  (三)为帮助纳税人排查并降低涉税风险,纳税人和代理申报的中介机构可采取申报与缴税分离的方式,尽早提交申报表,方便税务机关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辅导。

  四、汇算清缴应报送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三)纳税人发生下列特殊业务时,按照政策规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

  1.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

  纳税人发生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报送《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

  2.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

  纳税人发生的资产(股权)划转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应报送《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等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

  3.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

  纳税人发生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且选择递延纳税的,应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

  4.政策性搬迁

  纳税人发生政策性搬迁的,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相关资料,《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不再报送(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5.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1)对该项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的报告以及税务机关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详见国税发〔2009〕31号)

  (2)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专项报告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5号)

  6.境外税收抵免

  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6号)

  7.其他

  ①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②总、分机构除申报表外的其他资料(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十一条)。

  ③中小企业融资(信用)担保机构准备金报送资料(财税〔2017〕22号)

  五、汇算清缴备查资料

  (一)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二)资产损失扣前扣除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

  (三)不征税收入

  企业取得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按不征税收入处理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详见财税〔2008〕151号财税〔2011〕70号)

  六、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一)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如实、正确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完整、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更正申报。在汇算清缴期内,纳税人发现申报错误的应及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者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更正申报,对涉及补缴税款的不加收滞纳金;对自6月1日起发现错误更正申报的,涉及补缴税款的按日加收滞纳金。

  七、汇算清缴问题解答热线

  纳税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的问题可拨打全国统一热线12366,我们会在第一时间及时解答您的咨询。

  以上未尽事宜,请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以确保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顺利进行。

  感谢您一直以来对税务部门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营口市税务局

2024年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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