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01]353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1-03-20
摘要:我市防伪税控机的发行工作由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实行集中发行。对个别单位因设备原因导致发行和发票发售同机使用的,发行和发票发售人员必须严格分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发[2001]353号             2001-03-20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第一条除第一款中“对个别单位因设备原因导致发行和发票发售同机使用的,发行和发票发售人员必须严格分开。”外的其他意见、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广东省国税局发文第二条废止。
  2.依据穗国税发[2008]27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08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自2008年01月29日起,本法规省局发文第二条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0]37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对以下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广东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一)[部分废止]我市防伪税控机的发行工作由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实行集中发行。对个别单位因设备原因导致发行和发票发售同机使用的,发行和发票发售人员必须严格分开。

  (二)防伪税控企业的认定、缴销由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审批。备用税控IC卡由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发票科负责保管。

  二、[条款废止]关于《办法》第二章认定登记

  (一)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收到企业填报的《防伪税控企业认定(变更)登记表》(以下简称《认定登记表》),应认真审核并与征管软件中税务登记和一般纳税人认定资料核对。

  防伪税控机开具票面金额十万元以上的认定登记须由税政部门审核,经县以上国家税务局局长批准;发票鉴定应以此为依据。

  《认证登记表》一式三联,第一联发行部门留存,第二联发票部门或办税科留存,第三联业务科(所)、分局留存。

  (二)《办法》第九条中所述防伪税控企业认定事项发生变化,由企业就变更事项填写《认定登记表》。变更涉及发票限额、用量或领购次数的,由发票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变更涉及税务登记事项的,由办税科负责审核。最后由发行部门凭审核后的《认定登记表》进行防伪税控机发行资料变更。

  变更涉及改变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的,按《办法》第十条办理。

  (三)企业缴销防伪税控机,均应填写《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表》(以下简称《缴销表》)。由征收部门负责抄税并征收已实现的税款、发票部门缴销空白发票,区县级发票管理部门收缴经发行部门解锁后的IC卡和金税卡(以下简称两卡)并向企业开具收缴IC卡和金税卡的《收缴防伪税控系统证明》,发行部门负责IC卡解锁和注销防伪税控企业认定登记。未办理税控机缴销手续的,对注销企业不得开具完税凭证,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不得供应专用发票。

  经管国家税务局应妥善保管收缴的两卡,于每月的10日前将上个月收缴的两卡上缴我局征管处转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缴销。

  防伪税控机的缴销分为折价缴销和不折价缴销两种方式,Ⅰ型机使用年限已超过四年不予折价,Ⅲ型机收缴两卡之后可作普通计算机使用也不予折价,只有Ⅱ型机使用期限没超过四年的才可以折价缴销,对符合折价缴销规定的,企业可自行选择折价缴销与否。选用“折价缴销”方式缴销防伪税控机的企业须在《缴销表》的“折价款处理办法”下面的空白栏内填上“折价缴销”字样,并层报粤税公司批准。缴销时时携带下列资料到防伪税控机生产厂家办理缴销手续。

  1.《广东省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机缴销表》

  2.原购机发票的复印件

  3.《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

  折价缴销办法虽然根据机器的使用年限规定了不同的折价比例,但厂家在缴销环节还要视机器的损坏程度以及机器配件的完整程度再确定折价金额,因此,经管国税局在为企业填写证明单时,折价金额栏可留空不填,由厂家按实际折价金额填写,经管国税局应在证明单的备注栏填写“折价最高限额一万元”,机器折价缴销之后,企业应即到经管国税局办理证明单注销手续。

  4.其他资料

  (缴销手续参看防伪税控机缴销流程图)

  三、[条款废止]关于第四章发放发售

  (一)企业需凭国家税务机关开出的《领机证》到培训点领机和培训。

  (二)《办法》第二十条中所述金税卡和IC卡发生损坏,其中IC卡损坏的,由发行部门通过发行系统确认后,填列《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企业凭此表到区、县级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部门以旧购新。

  金税卡损坏的,需经生产厂家检测确认,并由厂家填写《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后换购金税卡。发行部门凭《防伪税控系统故障登记表》重新发行。防伪税控企业当月纳税申报以手工申报代替,申报时应携当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进行扫描录入。

  2.严禁擅自转让防伪税控机。由于特殊原因需在本征收单位征管范围内转让防伪税控机的,报经管国家税务局流转税管理部门批准,可进行转让;跨夸征收单位转让的需层报市我局流转税处审批。

  3.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每月按《关于调查税控机推广情况和更改上报方式》(穗国税发[2000]308号)有关规定报送推广资料。

  四、[条款废止]关于第五章购票开票

  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暂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一个月内供票次数超过3次,须清缴已实现的税款,并报经主管局长批准的问题。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流函[2001]026号通知的精神执行。关于税款清缴的操作办法,在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未作出具体规定前,各单位对一个月内供票次数超过3次的,可自超过之日起,按每次均须报经主管局长审批后,一次供应不超过5份专用发票的办法操作。

  五、[条款废止]​​​​​​​关于第六章认证报税

  防伪税控企业抵扣联的认证、存根联的采集、《认证结果通知书》和有关戳记应按照金税工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条款废止]​​​​​​​关于第八章安全措施

  (一)防伪税控企业单纯遗失IC卡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写《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情况表》,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后报经区、县级市国家税务机关流转税部门批准后,可到发票科重购IC卡。由发行部门在发行系统的“系统处理”中作废丢失IC卡,并对重购的IC卡重新发行。

  (二)防伪税控企业遗失税控机主机等专用设备的,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填写《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情况表》,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核实并审核记录当月开票情况后,层报我局流转税处批准后,可办理重购手续。由发行部门在发行系统的“系统处里理”中注销原发行记录并重新发行,在原《认定登记表》中注明重新发行时间。

  (三)防伪税控企业遗失空白或已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按遗失发票程序办理。主管国家税务机关需于当月将遗失的空白发票录入“金税工程”失控发票库。

  (四)《丢失、被盗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情况表》每月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上报我局流转税处汇总后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和科技中心。

  七、[条款废止]​​​​​​​关于第九章监督检查

  防伪税控企业逾期申报纳税的,申报时需按“金税工程”要求抄读报税资料。严禁只抄读IC卡进行开票系统解锁而不抄读报税盘,即逾期申报且未办理延期申报手续的纳税人,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八、[条款废止]​​​​​​​本文附表由各单位自行印制。

  附件:防伪税控机领购、认定、发行流程图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二00一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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