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地税规[2011]5号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条款失效]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30
摘要:凡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同时存在超定额供票或申请开具门临发票的,根据纳税人定额与开票(超定额供票)累计金额判断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定额在12000元以下(不含),累计金额仍不足12000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公告[条款失效]

通地税规[2011]5号       2011-09-30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第一、三条失效。其余有效。


  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所得税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公告》 (通地税规[2011]4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做好全市个人所得税核定(预征)标准调整工作,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条款失效]门临开票时涉及个人取得“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的,仍按苏地税发[1999]9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元的,暂不预征个人所税;

  (2)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按支付金额的3%预征;

  (3)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按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4)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250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的,依照前项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分别进行加成。

  二、凡领取营业执照的非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在申请开具门临发票时,根据开票金额按照“公告”第一条规定的征收标准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条款失效]凡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同时存在超定额供票或申请开具门临发票的,根据纳税人定额与开票(超定额供票)累计金额判断是否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定额在12000元以下(不含),累计金额仍不足12000元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12000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月定额达到或超过12000元的,按照超定额购票或申请开票金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凡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按规定分段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鉴于申报表中只能有一个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本年系统中暂保留原应税所得率。因此对于应税所得率下调的纳税人,在三、四季度预缴申报时,先按原应税所得率计算应纳税款,对于多计税款,再在申报表“已缴(减免)所得税额”栏目中增加相应金额。如果在三季度预缴申报时,未将多计税款调整的(即:按照原应税所得率直接计算应纳税款的),须在四季度申报时,将9—12月多计税款在申报表“已缴(减免)所得税额”栏目中增加相应金额。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调整,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公告”精神予以调整,并将新的应税所得率及时通知纳税人。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通地方税务局

2011年0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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