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地税发[1999]99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8-03
摘要: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的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苏地税发[1999]99号       1999-08-03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税务稽查局:

  为了加强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的征收管理,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我局联系。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08月03日

  附件: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应税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强化税源控管,堵塞征管漏洞,防止税款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新闻、广播、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各种劳务取得的所得。

  第三条 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

  扣缴人在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的同时,必须按照税法和本办法的规定,代扣代缴或预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并向纳税人开具《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同时向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如实填报《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采取预扣代缴的办法的,扣缴人还必须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供纳税人的通信地址和联系电话。

  第四条 代扣代缴或预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不超过100元(含,下同)的,扣缴人暂不预扣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每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元以上,不超过1000元的,扣缴人按支付金额乘以预扣率3%计算预扣税额;

  (三)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1000元以上,不超过4000元的,按减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海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4000元以上的,按减除20%费用后的余额依照20%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纳税人每次取得劳务报酬所得在25000元(即应纳税所得额20000元)以上的,依照前项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分别进行加成:

  1、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0元至50000元部分,加征五成;

  2、应纳税所得额超过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五条 纳税人取得的劳务报酬为不含税收入的,扣缴人按以下公式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

  (一)不含税收入额不超过970元(即含税收入额1000元):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1一预扣率)

  (二)不含税收入额970元(即含税收入额1000元)以上,不超过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800)/(1一税率)

  (三)不含税收入额3360元(即含税收入额4000元)以上的:

  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一速算扣除数)X (1-20%)]/[1一税率X(1-20%)]

  第六条 对劳务报酬所得难以准确掌握的行业(如娱乐业、家教、美容、美发等),各地可制定相应的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七条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为实物的,扣缴人或纳税人应当提供完整、准确的合法凭证,按照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对无凭证的或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参照当地同类实物的市场价格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纳税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为有价证券和具有经济利益的各种权证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 纳税人被扣缴人预扣税款的,必须凭有关扣税凭证,在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清算。

  经扣缴人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对多扣税款及时办理退库。如纳税人一个月内未申请清算,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向其发出通知,要求纳税人在接到通知后一个月内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清算。

  纳税人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被扣缴人预扣税款的,应分别在各县计征个人所得税,对多扣税款分别办理退库手续。

  纳税人在同一县被两个或两个以上扣缴人预扣税款,且预扣的税款不在同一地税征收部门解缴的,由县地税局确定办理退库手续的部门。

  第九条 扣缴人、纳税人必须接受税务机关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扣缴人应扣未扣税款的,由扣缴人缴纳应扣未扣税款。纳税人拒绝扣缴的,扣缴人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情况及时报告主管地税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到地税机关开具发票需要附征个人所得税的,其计算方法和计证标准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扣缴人和纳税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主管地税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二条 扣缴人按照规定代扣代缴或预扣代缴税款的,地税机关支付给其2%手续费。

  第十三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可以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管办法,并报省地方税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民纳税义务人及非居民纳税义务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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