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4]24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7-15
摘要:“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取消后,各地要严格接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的规定,加强对《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苏国税函[2004]242号         2004-7-15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行政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1、[条款废止]“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取消后,各地要严格接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4]267号)的规定,加强对《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2、[条款废止]各级主管国税机关应建立相应的《证明单》收、发、存、核销管理制度,要求纳税人必须在每月申报纳税时,将已使用的《证明单》第四联交回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七月十五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