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地税发[1999]5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9-02-10
摘要:关于企业单值将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企业将自用的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无论是收取租金还是管理费或折旧费,都只是企业内部核算上的问题,不应视为租金收入,因此,其房产仍按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十三、[条款废止]关于土地供人建屋不收租金,若干年后房屋无条件归土地使用人所有,由谁纳税问题土地无租供给另一单位建筑房屋,双方在契约上订明房屋建成后由建房单位使用若干年,期满后无条件归土地使用单位所有。在建房单位使用期间的房产税由建房单位按房产原值计算缴纳。

  税屋提示——十三条修改为:“关于土地供他人建房不收租金,若干年后房屋无条件归土地使用人所有,房产权属人为该房产的房产税纳税人”。

  
  十四、关于小型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的房产,由谁缴纳房产税问题小型企业实行承包、租赁给单位和个人经营的房产,仍由出包、出租的企业缴纳房产税。

  十五、关于外地办事机构的房产征免税问题

  (一)经当地政府批准设立外地各级政府的办事机构,行使政府行政职能使用的房产,可按规定免征房产税。用于营业、出租以及其它经营活动使用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外地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其它单位,从事采购、推销产(商)品等经营活动的办事机构的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十六、[条款废止]关于出租房产一次收取若干月(年)租金征收房产税问题房产出租人向承租人一次收取若干月(年)的租金,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减少拖欠税款,可按出租人的租金的收入征收房产税。

  税屋提示——十六条修改为:“房产出租人向承租人一次收取若干月的租金,为保证税款及时入库,减少拖欠税款,可按出租人的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

  
  十七、关于企业的综合楼一部分自用,一部分出租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应纳房产税是按房产原值或房产租金计征的,因此对企业的综合楼既有自用,又有出租的,应按企业的帐面记载分别计算征收;企业帐面分不清的,由企业申报,经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核实,按房屋自用和出租的面积比例,计算出房屋自用部分的原值计税;对出租部分,按租金收入计税,如租金收入中含有其它收入,如商业柜台租金收入,市场管理费收入等,在计征房产税时,可给予剔除。

  十八、[条款废止]关于企业在房改中,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企业在房改中,出售给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房产,凡已给职工个人办理产权过户属私人房产的,应从企业帐面固定资产原值冲减,企业因各种原因尚未冲减的,可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给予免征房产税的照顾。

  十九、关于企业房改后,其职工宿舍计征房产税问题由于各地对房改的实施办法不同,实施的步骤快慢不一,在目前房改政策尚未全面执行,住房租金未达到商品房租金标准的情况下,对已实行房改的企业的职工宿舍,不论按何标准收取租金,仍暂按房产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二十、关于企业单值将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如何计征房产税问题企业将自用的房产给属下的承包单位使用,无论是收取租金还是管理费或折旧费,都只是企业内部核算上的问题,不应视为租金收入,因此,其房产仍按原值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企业将自用的房屋给其它单位和个人使用,或者属下承包单位已脱离原企业单独经营的,不论采取何种方式和名目,均按出租计税办法计征房产税。

  二十一、[条款废止]关于公检法机关或其它行政部门依法查封的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公检法机关或其它行政部门依法查封的房产,纳税人被迫停止使用,产权未最后确定之前,由纳税人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未提出书面申请的,应按规定征税。

  二十二、关于企业停产、倒闭、撤销、大修理、季节性生产等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企业停产、倒闭、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以及房屋大修停用在半年以上的,由纳税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按税收管理体制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如果这些房产转给其它纳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使用的,应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企业因季节性生产而闲置不用的厂房,由纳税人申请,报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停产期间,可暂不征收房产税,其它房产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三、关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税扣除标准的问题我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在帐簿上记载的房产原值。对纳税人未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记载,房产原值不实和没有原值的房产,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时期的同类房产核定。

  二十四、关于新建房屋的征税问题

  (一)新建房屋。从建成的次月起征税。

  (二)新建房屋的建成,以工程验收完毕日起计算。

  (三)未办理工程验收前,已使用、出租或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

  (四)未办理工程验收结算的房屋,按工程预算造价减除30%后的余值计算征税,工程结算后的房产原值,不论比预算造价增加或减少,对已征税款都不办理退、补税。

  (五)由于各种原因长期(一年以上)不进行验收的新建房屋,应以建筑完工后视为建成,从次月起征税。

  二十五、关于购进商品房的征税问题

  (一)购买商品房,以买卖双方办理交付手续的次月起征税。

  (二)买卖双方未办理交付手续,已使用、出租、或借给其他单位及个人使用的房产,从使用、出租或借出的月份起,按规定征税。

  (三)1994年以来,经有关部门批准,具有从事商品房经营资格的单位,由于种种原因,凡购买商品房后连续闲置一年以上的房产,截止1999年12月31日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县地方税务机关审核,报省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不征收房产税,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十六、关于房产税的纳税期限和汇算清缴时间我省依据房产原值缴纳的房产税按年计算,分季预缴,每季终了后1-10日为纳税申报期限,每年10月1日至11月10日为房产税汇算清缴时间,清缴上年第四季度及本年第一至第三季度的房产税;依据房屋出租缴纳的房产税按月申报缴税,每月终了后1-10日为纳税申报期限。

  二十七、本通知下发之日前,税务机关已按原规定征税的,不再办理退税手续。

  二十八、过去有关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以本通知为准。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