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市国家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关于2010年度准备或提交企业同期资料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3-08
摘要:对于当年关联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未在六月二十日前提交同期资料的单一功能亏损企业,或者未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交同期资料的其它需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如果企业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分局将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关于2010年度准备或提交企业同期资料的通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日常同期资料的审核中所发现的问题,对企业2010年度准备或提交的同期资料补充要求如下:

  一、同期资料的准备或报送范围

  针对单一功能亏损的“三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强化跨境关联交易监控和调查的通知》(国税函[2009]363号)之规定,均应在亏损发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并于次年6月20日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但考虑到企业准备同期资料存在一定的难度,并且如果聘请中介机构通常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因此对于当年关联销售收入低于3000万元的(含本数)企业,企业可暂时填写《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待我分局核实后再决定是否要求企业准备并报送同期资料;超过该标准的企业,如果没有足够依据证明其不属于单一功能亏损企业,则一律要求其出具同期资料。

  其他需准备或报送同期资料的企业仍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同期资料披露内容的补充要求

  有关同期资料披露内容的要求,请参照附件《2010年度有关企业同期资料的补充要求》。如果企业聘请中介协助出具同期资料,请将有关要求转告中介机构。

  三、同期资料准备及报送问题

  对于当年关联销售收入超过3000万元且未在六月二十日前提交同期资料的单一功能亏损企业,或者未在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20日内提交同期资料的其它需准备同期资料的企业,如果企业不能做出合理解释,分局将按照《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中山市国家税务局港口税务分局

  2011年3月8日

  附件

2010年度有关企业同期资料的补充要求

  需准备或提交同期资料的企业、各中介机构:

  我局在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布置的同期资料检查以及日常审核中发现企业同期资料存在一定的问题,现将相关问题列示如下。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2号文)的相关规定,并结合这部分问题,我局对企业2010年度准备或提交的同期资料提出以下补充要求。望相关企业和中介机构引起重视,并按要求出具同期资料。

  一、2008、2009年度企业同期资料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大部分同期资料对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组织结构及股权架构披露不完整,仅仅列示直接控股公司及发生关联交易的兄弟企业,未层层列示各级控股股东直至最终控制方以及未列示没有发生关联交易的兄弟企业。

  (二)没有按照2号文第十四条第(一)项第3目的要求披露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信息,披露内容过于简单。

  (三)只提供了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图,但对各部门的具体工作内容,职责范围未作描述。

  (四)对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描述过于简单,特别对于研发与营销两项功能,没有作出深入具体的分析,缺乏事实和数据支持。例如承担营销功能的关联方是谁?企业内由哪个部门、由什么人负责该项工作?在哪里从事相关工作?每年发生的销售费用有多少,销售费用的具体项目及金额等。

  (五)绝大部分同期资料未按要求提供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有提供集团合并财务数据的大多是集团处于亏损或者微利状态的企业。

  (六)在填写《企业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时,对企业关联交易及非关联交易的成本、费用等划分方法及合理性未进行说明。

  (七)大部分同期资料未披露企业与其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实际的定价方法及核算过程,而且没有对企业在实际交易中是否按照其预先设定的方法进行交易进行分析。具体说就是进料加工的进口料件价格如何确定?境外关联方从第三方购进材料以后按照什么定价方法销售给境内关联方?考虑了哪些定价因素?是平价、降价还是溢价出售材料?溢降价的比例是多少?出口价格是如何确定?按照什么方法计算出口价格?考虑了哪些定价因素?有没有考虑到境内工厂所应保留的利润水平?境外关联方再销售给第三方时保留在境外的利润水平如何?境内外关联方在整个交易中如何分配利润水平?企业所确定的定价政策是否真正有效执行?大部分同期资料对这些内容都没有提及或者只是笼统描述两句。

  (八)可比性分析过于简单,几乎所有同期资料都只对完全成本加成率进行比较和列示,至于被测试企业与可比企业的销管费用比例、研发费用比例根本没有列示。

  (九)可比企业的选取不合理。对于一些完全成本加成率极低(如-10%以下)的可比企业,后经我们查找发生该可比企业的持续经营条件已发生改变,网上已公告有关重组方案,但同期资料中仍以该户企业作为可比企业,实际已不具备可比性。

  (十)对于被测试企业的完全成本加成率低于可比企业利润率区间中位值的,同期资料中必然会进行特殊性因素调整,使其达到中位值以上水平,并且认为被测试企业不存在转让定价问题。2008、2009年度没有一户企业在同期资料中承认自身存在转让定价问题。对于特殊性因素调整,没有一份报告提供证据证明这些调整是被测试企业独有的特殊性因素,而已选取的可比企业不具备同类的调整因素,不需对可比企业进行类似的调整。例如以开工不足作为特殊性因素调整,就要分析可比企业是否也存在开工不足问题,否则我们认为这些特殊性因素调整说理不充分。

  (十一)部分企业2008、2009年报告很多内容完全一致,未反应企业所生产的产品、功能风险的年度变化情况,并且基本停留在文字描述上,而没有具体的数据支持。另外,同一集团企业间的同期资料甚至会出现企业名称用成另一间关联企业的情况,可见同期资料出具比较马虎。

  二、2010年度同期资料补充要求

  (一)组织结构

  1、同期资料中必须披露企业完整的组织结构及股权架构,直至最终控制方。

  2、要按照2号文第十四条第(一)项第3目的要求事项披露与企业发生交易的关联方完整具体信息。

  (二)生产经营情况

  1、产品特征要说明清楚,包括生产过程。如果是代工产品,说明产品的品牌、档次等详细内容。

  2、必须按照企业内部组织结构图,如实反映企业各部门所承担的功能及风险。

  3、按照《企业功能风险分析表》内容进行功能风险分析要进行实地调查,要以事实和数据作为证据支持有关结论,不能只做简单描述。

  4、必须按要求提供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三)关联交易情况

  1、必须提供关联交易定价政策,披露企业实际的定价方法及核算过程,并分析企业在实际交易中是否按照其预先设定的方法进行交易,如果不是,需要作出合理解释。

  2、关联交易的业务流程要具体详细,分别用图表及文字进行说明。信息流、物流、资金流要写清楚。

  3、必须按要求划分关联交易及非关联交易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情况,不能直接划分的,需按照合理比例划分,并必须说明该划分比例的理由。

  (四)可比性分析

  1、必须将企业的主要因素与可比企业进行列表比较,例如可比企业的销售费用及管理费用占收入比例,研发费用占收入比例等。

  2、选取的可比企业要列示近三年的利润水平,不能只单独列一年数据。如果连续三年亏损,不能作为可比企业。

  (五)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1、在对企业转让定价方法进行特殊因素调整时,必须在同期资料中提供证据证明已选取的可比企业不需进行类似的调整。否则对应的调整无法视为企业独有的特殊性因素,税务机关将不会认可该种调整。

  2、将企业实际利润水平与同期资料中最终确定选取的可比企业利润水平进行比较,作出企业在关联交易定价中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判断。在按照合理的特殊性因素调整后,选取的指标低于可比中位值即为定价不合理,原则上应按照不低于中位值进行调整。

  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同期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重新出具。另外,企业需要求为其出具同期资料的中介机构在同期资料上注明该中介机构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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