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国税流[2006]2号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6-01-09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因此,嵌入式软件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国税流[2006]2号             2006-01-09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鼓励和推动软件产业的发展,规范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使国家对软件产业的税收政策落到实处,现将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嵌入式软件不属于财税[2000]25号文件规定的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软件产品,因此,嵌入式软件不得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有关规定,对软硬件产品组合销售、系统集成项目销售中的自产软件产品与硬件产品,在财务上应分开核算,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享受增值税超税负返还的优惠政策。

  三、软件产品具体类别以浙江省信息产业厅发放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标明的类别为准。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2006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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