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05]16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11-28
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财税[2005]165号            2005-11-28

  税屋提示——
  1、依据财税[2011]10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自2011年1月1日起,本法规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条款废止。
  2、依据财税[2009]17号 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自2009年2月2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第(一)项“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条款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对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征增值税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二、[条款废止]企业在委托代销货物的过程中,无代销清单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一)纳税人以代销方式销售货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

  (二)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三、个别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进项税额抵扣问题

  对在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国内地区间个别货物(如初级农产品、矿产品等)增值税适用税率执行不一致的,纳税人应按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进口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同一货物进口环节与国内环节以及地区间增值税税率执行不一致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逐级上报至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由上一级税务机关予以明确。

  四、[条款废止]不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划分问题

  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请点击查看附件):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解读——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正确理解与计算 】

  五、[条款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有关问题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正式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转为小规模纳税人问题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存货及留抵税额处理问题

  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haihan235:应该分解为以下两句话:

  1、一般纳税人注销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2、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一般纳税人注销是不等于企业注销,但是企业申请注销停止正常经营时(到批准注销还时间长着了)必须先被注销一般纳税人资格。——不是神马都明白了。。。。。。

  企业申请注销停止正常经营时,处理剩下的存货不属于销售行为了,就不能享受一般纳税人正常销售时的“进项税额转出”政策了。

  税法的意思是要求企业申请注销前,尽量销售处理完存货,不能销售的能报损失就报损失。

  关于“留抵税额”的问题,经过大量实践,由于增值税法有销售价格必须高于进价10%的规定,如果企业有大量的“留抵进项税额”属于不合理情况或者有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以及有不按规定转出进项的问题。

  有人说了,俺的存货不值钱没有人要,就是处理不了——知道有风险还大量进货或生产,想要国家跟着和你承担非正常经营风险——没门,国家才不承担企业非正常的经营风险——自己认倒霉吧!!

  ——按照你的逻辑现在企业亏损了,看在企业以前缴纳税的情况下抵免点税——你到美国去吧,天朝没有这个规定。

  销售价格必须高于进价10%的规定是1993年的——(四)纳税人因销售价格明显偏低或无销售价格等原因,按规定需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这就有一个技巧了:1、销售价格不能低于这个10%的比例,但是可以用折让返利来解决。2、如果企业没有这个毛利润空间,企业基本就是亏本的,亏本的企业还经营,谁信。。。

  这些企业平常不注意这些问题,注销时就知道苦了。。。

  这样的情况俺见多了,一般纳税人注销时,都存在这个问题,仔细一查,要么没有存货,要么有进项不按规定转出,或者接受虚开发票的问题。 ——一般他们自认倒霉了。。。。。

  cpa家:

  又开始装神弄鬼胡说八道了吧?适用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前提是什么?我来给你开开婴儿益智班吧。

  先是销售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

  其次是无法按照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再次是无法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的同类货物平均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在以上条件都满足的情况下才允许按照组成计税价格来确定销售额,懂了嘛海砖?要是海砖当上总局老大,多少行业都得上吊去了,听过钢贸行业的毛利是多少吗?

  海砖胡扯从来不打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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