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8]42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2-25
摘要: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方法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42号       1998-02-2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失效或修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7月1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修改为“《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个人(不包括港、澳、台及外籍人员,下同)在我市范围内提供劳务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方法通知如下,请连同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穗地税发[1997]190、191号文一并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一、对个体工商户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户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方法仍按我局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个人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上的(不含1000元),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三、除上述第一、二点以及另有规定外,对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每次在1000元以下的(含1000元),其应纳个人所得税,实行“按次预扣,年终清算,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具体如下:

  (一)凡在我市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项目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均应在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的同时,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二)[部分修订]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时,应按每次支付的所得予以预扣,并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使用<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有关规定的通知》(穗地税发[1997]191号)开具“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

  【税屋提示——将“《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修改为“《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三)扣缴义务人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每次不超过1000元的(含1000元),按照预扣率3%全额计算预扣税款。

  (四)[部分修订]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15天内凭“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劳务协议以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等,向本纳税年度内的我市最后一个负责征收其个人所得税的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清算。

  【税屋提示——将“《广东省广州市支付个人收入发票》”修改为“《广东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


  (五)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纳税人申报清算税款给予汇算清缴,确定其应补或应退税款,并在六个月内书面通知纳税人和各个有关地方税务机关。对采取虚假纳税申报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六)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补缴税款的,由负责清算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补征税款。

  对纳税人经汇算清缴确定需要退税的,各个有关负责征收的地方税务机关应根据“按比例分别办理退税”的原则,将本单位应退的税款退给原代扣代缴单位,再由代扣代缴单位将税款退给纳税人。

  (七)对代扣代缴单位由于纳税人按本通知规定办理退税而影响减少代扣代缴税款数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不调减其代扣代缴手续费收入。

  三、以上通知从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广州市税务局税二[1994]158号和[1995]6号文中关于对个人未领有营业执照或未领有其他法定机构核发营业许可证明,在我市范围内提供劳务取得报酬所得,按其劳务报酬所得带征4%的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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