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 渝国税发[2003]156号 2003-8-8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税务培训中心: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13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实行定额税收优惠的商业零售企业(从事零售兼批发业务)申请税收下岗失业人优惠的审批权限和程序仍应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有关下岗再就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事项的通知》(渝国税函[2003]116号)规定执行。 二、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做好企业减免税台账的登记工作,特别是对于当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额不足以扣减的,应登记好“企业安置下岗失业人数、可享受税收优惠额、当年扣减的企业所得税额、可结转至下一年扣减额”等项目指标,以供以后年度查询。 三、各区县(市)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已享受税收优惠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注重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审核,对企业因人员结构及经营情况变动导致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应按规定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并报市局备案。 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惠的政策执行。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2003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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