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意见的通知 呼政发〔2012〕184号 2012.12.31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缴费救助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31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实行社会保险缴费救助的意见 为巩固原国有、集体企业改制成果,帮助扶持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及时接续社会保险,解决后顾之忧,着力改善民生,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呼和浩特地区原国有集体企业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缴费救助。具体意见如下: 一、救助范围和认定标准 呼和浩特地区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 (一)具有呼和浩特市非农业户籍; (二)曾在劳动行政部门办理过正式招工手续; (三)现已与原国有、集体企业解除劳动关系; (四)已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五)申请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时,年龄达到“4555”(即女年龄满45周岁及以上,男年龄满55周岁及以上); (六)申请社会保险缴费救助时,本人处于灵活就业状态或失业状态,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 现正享受国家、自治区和我市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和现正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的同类人员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缴费救助,可按上限标准选择。 二、救助险种 社会保险救助险种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包含大额医疗保险)。 三、救助标准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基数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额的50%,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最低档缴费基数年度缴纳8%费率医疗保险及大额医疗保险费额的50%给予缴费救助。 当年救助金额根据认定的符合条件人员当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实际缴费月数来确定。 四、救助期限 凡符合条件的人员,享受救助期限从批准享受救助时间起至法定退休年龄止。 五、资金来源和资金管理 呼和浩特地区原国有、集体企业的大龄下岗失业人员社会保险救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预算承担。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用款计划,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预算。 社会保险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专项资金支出项目,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冒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稽查审计制度。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严格财务会计管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社会保险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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