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地税发[2010]46号 2010-4-22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营业税有关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劳务管理部门组织劳务输出,并向国内人员出国提供劳务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劳务输出部门与国外公司鉴定协议或合同,由国外公司按劳务人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代扣,汇于国内劳务输出部门),对劳务输出部门所取得的这部分收入,是否计征营业税。 劳务输出部门收取的费用,是劳务输出部门对出国劳务人员提供的一种有偿服务,应按“服务业——其他”税目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广告业务单位广告标牌制作是否计征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广告业为利用路牌、灯箱等形式介绍商品、为经营项目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广告业务单位制作广告标牌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三、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车辆对外经营取得的收入,是否计征营业税。 利用车辆出租、承包、运输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包括机关服务中心车辆对外服务所得的收入),应征收营业税。 四、关于企业体制改革中明确劳动就业部门为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部分地方劳动就业部门对其他无业人员发放失业证,其税收政策如何掌握。 目前国家对持有失业证人员无税收优惠,因此,在国家税收政策未明确之前,暂不按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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