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15
摘要:纳税人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会展业营业税征收管理的公告

成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2011-09-15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会议展览活动(以下简称“会展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的有关规定,现将会展业营业税有关征收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主办(组织)会展业务的纳税人委托承办方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承办方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纳税人接受主办(组织)方委托、承办会展业务的,以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统一代理支付的场租费、展台搭建费、广告宣传费、交通费、食宿费以及其他相关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纳税人按上述规定确定营业额时,必须取得合法有效凭证作为营业额扣除项目凭证。“合法有效凭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凭证。如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该费用金额不得扣除。

  五、会展业营业税实行按项目结算。项目的营业额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该项目发生的、按规定可扣除的费用,不得跨项目扣除费用。

  六、本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李利威:

  会展行业营业税是否可以差额纳税,曾有大连、上海、青岛、山东、广州、辽宁等地税局出台过规定,可以差额纳税。本文件明确成都纳税人主办、承办的会展收入可以作为“服务业——代理业”差额纳税,对成都会展企业是利好消息。

  1、会展收入允许扣除的费用为六项,包括①场租费、②展台搭建费、③广告宣传费、④交通费、⑤食宿费以及⑥其他相关费用。如果主办方委托他人承办,则扣除费用为支付承办方相关费用。比起山东青岛的规定,成都的文件多了“其他相关费用”,应该是政策更加宽松。但笔者提示,上述可以扣除的费用均应取得合法凭证,合法凭证的范围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9条,在实践中的把握为只要上家需要交流转税,应取得发票。

  2、本文件另外需要提示注意的为,成都会展业营业税实行按项目结算。

  由于在结算价款时,常出现费用先于收入发生的情况,即先取得收入,后跨期取得费用发票。本文件规定,会展项目只能按项目结算,不能跨项目扣除费用。这意味着纳税人同一项目收入与费用不同期,将出现税款不均衡,因此建议纳税人协调收付款时间,并严格控制取得发票时间。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