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地税函[2011]7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1-09-16
摘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调整如下: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调整的函 

厦地税函[2011]70号           2011-09-16

市房地产交易权籍登记中心: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 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2号)规定,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调整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2011年8月3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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