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征收契税的通知 浙财农税字[2008]13号 2008-9-19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房屋、土地的权属可以有两个以上单位、个人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可以对共有的房屋、土地权属按其享有的份额进行转移。为加强对按份共有房屋、土地权属份额转移的契税征管,特通知如下: 对承受按份共有人的房屋、土地权属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的规定,应照章征收契税。涉及是否普通住宅的认定,按房产证记载的面积进行判定。 浙江省财政厅 2008年9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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