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地税发[2005]106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5-05-31
摘要:纳税人应妥善保存、如实提供应税凭证等有关纳税资料,凡在我市进行税务登记的单位(个体工商户除外),从2005年6月1日起,由财务部门统一设置、登记和保管《印花税应税凭证登记簿》,以备地方税务机关查验。

  注:当期应缴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税率

  印花税核定比例应保持相对稳定,市局将根据实际情况及省局、总局有关文件规定作适当调整。

  四、核定征收的纳税期限

  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纳税期限为一个月,纳税人应在次月10日前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税额较小的,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可将纳税期限延长至一个季度或半年。

  五、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其他事项

  1、核定征收方式一经确定,未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纳税人不得自行变更。

  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经营情况发生变化需要重新核定计税依据、核定比例的,可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重新报送《核定征收印花税申请表》,经核准后,向纳税人发放《核定征收印花税通知书》。纳税人有能力真实、准确计算应纳税额的,可在每年一月底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经核准后,重新确定其征收方式。

  2、对纳税人部分应税税目实行核定征收后,纳税人书立、领受的其他未经核定征收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仍按原规定据实贴花。

  3、核定征收印花税的纳税人超过核定的纳税期限申报缴纳印花税、隐瞒核定征收印花税的计税依据,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4、2005年6月1日前已经办理印花税核定征收的,在2005年仍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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