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22]1217号 北京市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15
摘要: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22〕1217号            2022-06-15

海淀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海淀区税务局、中关村科学城管委会(海淀区科信局):

  现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6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二、个人选择在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应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备案表》(见附件2)。企业初次办理股权激励备案时,还应一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三、个人分期缴税期间需变更原分期缴税计划的,应重新制定分期缴税计划,由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报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备案表》。

  请各单位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及时落实到位,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主体活力。

  附件:

  1.财税〔2022〕16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2.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上市高新技术企业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分期纳税备案表.xlsx

北京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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