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注协[2022]106号 关于征求《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6-21
摘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文)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省注协起草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征求《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粤注协[2022]106号              2022-6-21

各地级以上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各注册会计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文)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省注协起草了《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请各市注协组织本地区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认真研究,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建议,于6月24日前反馈省注协。各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可将意见建议通过当地市注协或径向省注协反馈。

  联系人:会员服务管理部 梁小琴、郑镇兴

  联系电话:020-83063710 83063567

  电子邮箱:gdzc@cicpa.org.cn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481号粤财大厦17楼会员部

  附件:

  附件1: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2:广东省注册会计师行业信用承诺制度(征求意见稿).docx

  附件3:起草说明.pdf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22年6月21日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提高行业诚信水平和社会公信力,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管理办法》、《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以下简称会员诚信档案),是记载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注协)会员诚信状况以及相关信息的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注协的单位会员(会计师事务所)和个人会员中的执业会员(注册会计师)。

  第四条 省注协负责会员诚信档案的管理、系统建设、政策解释,以及全省行业诚信信息的分析、披露,指导地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诚信档案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会员诚信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会员的基本信息、守信信息、提示信息、警示信息。

  第六条 单位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单位会员基本信息:成立时间、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组织形式、规模(注册资本、人数)、人员状况以及相关变更情况等。

  (二)单位会员守信信息: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积极参加各级注协组织的活动;对行业建设提出建议并被采纳;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希望工程等;无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省注协认为需记录的其他情形。

  (三)单位会员提示信息:在任职资格检查、注册申报、业务报备、报送财务报表及其他申报资料中提供虚假材料;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因执业行为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因执业行为导致的涉诉事项;接受省注协谈话提醒情况;未保持设立条件;擅自设立分支机构;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省注协认为对执业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单位会员警示信息: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行业惩戒、刑事、行政处罚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省注协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个人会员诚信档案采集的主要信息包括:

  (一)个人会员基本信息:姓名、性别、政治面貌、学历、职称、执业经历及股东(合伙人)任职情况等。

  (二)个人会员守信信息包括:受到各级党组织、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团体的表彰、奖励情况;当选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政府部门、司法机关、高等院校、各级注协的兼任情况;积极参加各级注协组织的活动;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如扶贫、捐助希望工程等;无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省注协认为需记录的其他情形。

  (三)个人会员提示信息包括:在任职资格检查、注册申报及其他申报资料中提供虚假材料;未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因执业行为被投诉且已立案的事项;因执业行为导致的涉诉事项;接受省注协谈话提醒;挂名、兼职、跨所执业;拒绝接受行业协会依据有关规定对其检查、调查;无正当理由不履行法定义务和章程规定义务;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省注协认为对执业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四)个人会员警示信息包括:违反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行业纪律所受的行业惩戒、刑事、行政处罚和与执业行为相关的民事赔偿,省注协认为对行业信誉有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收集:

  (一)会员自行申报:守信信息、提示信息及警示信息原则上一年申报一次,可结合年度任职资格检查工作进行,申报时附相关证明材料。省注协收到会员的申报材料,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

  (二)省注协在工作中采集:省注协在会员管理、继续教育、业务监管等日常工作中收集到的与本办法相关的诚信信息,按年度集中汇总,处理处罚等监管类信息在实际发生或获取时及时汇总。市注协在日常工作中收集到的与本办法相关的诚信信息,按年度集中向省注协提供,处理处罚等监管类信息在实际发生时及时提供。

  (三)向有关政府部门获取:省注协与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信息互换机制,及时获取会员处理处罚信息。

  (四)社会公众提供:省注协接收社会公众针对会员的来电、来信、来访、电子邮件、传真等,核实相应证明材料后,作为诚信档案信息管理。

  第九条 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的管理:

  (一)会员的守信信息,省注协通过官方网站每年度通报一次,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向有关部门主动提供;会员的基本信息、提示信息不予上网通报。

  (二)会员的警示信息,省注协通过会员诚信档案系统提供社会公众查询,并向有关部门主动提供;会员受刑事处罚的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满五年、受行政处罚或行业惩戒的自处罚决定之日起满三年,由警示信息转为系统永久保存,不再显示。

  (三)会员发现诚信档案有错误,可向省注协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省注协对相关事项进行复核,根据复核情况进行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四)省注协将可公开的会员诚信档案信息组合形成信用报告,由会员自行打印应用于相关事项,省注协原则上不再提供无不良记录证明。政府职能部门及司法部门因依法对会员进行检查、调查需了解有关信息的,省注协在收到正式公文后,可提供与检查、调查事项相关的会员诚信档案信息。

  (五)会员诚信档案记录期限至个人不再执业或机构注销时止,电子信息永久保存。

  第十条 省注协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三年内存在有3条或以上守信信息且没有提示和警示信息记录的会员,列入省注协评优评先、专门和专业委员会、行业高端人才培养等优先考虑对象,简化在协会办理事项审核流程和材料,在年度任职资格检查、执业质量检查中实施简易程序等。

  第十一条 省注协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上一年度存在警示信息,或严重违反行业信用承诺的会员,省注协在日常工作中采取强制面授培训、任职资格现场检查、列入执业质量检查选取对象等措施加大监管力度。

  第十二条 因存在警示信息列入失信名单的,期限为三年,三年内无新增提示信息或警示信息,移出失信名单。

  第十三条 省注协对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诚信档案信息涉及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四条 省注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要求加强会员诚信档案信息安全管理,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会员诚信档案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

  第十五条 省注协设专人负责管理会员诚信档案,及时补充和更新档案信息。省注协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擅自修改、非法披露、利用会员诚信档案信息,侵犯个人、机构和省注协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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