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票专用章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11]14号 2011-02-17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7号)精神,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使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的要求刻制、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表》。 二、自2011年7月1日起,旧式发票专用章停止使用,请及时通知相关纳税人,按规定更换新发票专用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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