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10]4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2-26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10]45号      2010-02-26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机构采购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15号)规定,外资研发中心的具体审核办法由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因此,在商务部未公布外资研发中心名单前,各地暂不受理外资研发中心申报办理退税。

  二、内资研发机构申报退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企业提供有关机关认定其属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机构的证明文件。

  三、各地应比照办理外贸企业退税的审核、审批权限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

  四、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研发机构在申报办理退税时,也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应通过"出口退税函调系统"发函调查。

  五、"通知"第7条规定研发机构申报退税时应提供的"付款凭证"是指研发机构付款的会计记账凭证及其所附付款单据的复印件。

  六、"通知"第9条规定研发机构可以根据付款情况分批办理国产设备退税,但申报退税的期限应在自购买国产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之日起180日内,且不能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七、按照《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出口退税档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川国税函[2005]168号),主管退税税务机关对已办理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加盖"已申报退税"章后留存税务机关。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