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地税发[1998]47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1998-03-02
摘要: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1998]47号       1998-03-02


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区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各有关企业主管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委、办、直属企业,各区、县级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现将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有关房产税、印花税问题的通知》(粤财法[1998]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遵照执行。

  免征房产税和缓征印花税的报批程序为:有关清产核资企业应在接到资金核实批复后的三个月内,携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对其缓步增提折旧申请的批复意见,到同级政府清产核资办公室取得有关固定资产价值重估的证明材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免征印花税的审批手续。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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