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2]4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01
摘要:县级国家税务局发票发售部门根据《河南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申请认定表》,确定发票发售对象,并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的管理,分户登记台帐。

  第十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主要依据企业报送的资料和基层主管国税机关调查报告中的有关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是否按规定提供省质检机构证明其为合格产品的质检报告(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免税粕类产品以及未抽检产品除外);

  (二)将合格产品质检报告与《河南省饲料产品质检抽样清单》(“附件2《河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进行核对,看是否相符,并将质检结论填入清单;

  (三)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是否具有省饲料工业办公室审批的有效产品批准文号或饲料类别审核意见《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和免税粕类产品除外》;

  (四)申请免税饲料产品与该饲料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是否相符;

  (五)申请免税饲料产品销售额是否单独记帐、分别核算。

  县级国家税务局对报送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的,在《河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第十一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将所属饲料生产企业的免税申请全部审核完毕后,分企业汇总填写《河南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表》(附件3),以正式文件连同全部企业的免税申请及资料《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和免税粕类产品除外》一并上报市级国家税务局审批。

  第十二条 市级国家税务局接到县级国家税务局的报告及企业资料后,对申请免税资料及手续进行审核。审核后,分企业汇总填写《河南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表》,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国家税务局。

  第十三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在收到市级国家税务局转发省级国家税务局的批准文件后,应在《河南省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中相关栏次内填写相应批准文号,并向企业下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办理具体免税事宜。

  第十四条 饲料经营企业应按月办理纳税申报,并据实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填写当月免税饲料产品销售额,并按月填写《河南省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MZ026);在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同时报送该季度内分月的《河南省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

  第十五条 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接到饲料经营企业免税申请后,应派专人(两人以上)到企业对其申请免税情况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出具核查报告,并签字盖章。核查内容如下:

  (一)核对企业免税饲料产品购进发票上注明的数量和金额与免税饲料产品库存明细帐所记录购进的数量和金额是否一致;

  (二)核对申请免税饲料产品是否具有生产地(或销售地)国税机关出具的免税证明(或其审批的《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复印件);

  (三)核对申请免税饲料产品销货发票上开具的数量和金额与销售明细帐所记录的数量和金额是否一致;

  (四)核对库存的饲料产品数量与其库存明细帐上结余的数量是否一致;

  (五)当月免税饲料产品销售明细帐上记录的免税销售额合计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填写的免税饲料产品销售额是否一致;

  (六)计算免税饲料产品应分摊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正确,是否已做进项税额转出。

  审核结束后,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在《河南省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上报县级国家税务局。

  第十六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依据基层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核意见进行免税审批,符合条件的,在《河南省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同时向企业下达(减、免税批准通知书扒办理具体免税宜。

  第十七条 饲料经营企业年度内不能提供生产地(或销售地)税务部门出具的免税证明(或复印件)的,可先办理预免税审批手续;当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提供的,追缴其当年已免征的增值税税款。

  第四节 免税审批权限、时限

  第十八条 饲料生产企业免征增值税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企业当年新生产的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委托市级国家税务局办理;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和免税粕类产品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委托县级国家税务局办理。

  第十九条 饲料生产企业年度免征增值税审批工作应在当年的9月底前结束,市级审批工作应在9月中旬完毕,并将相关资料报省级国家税务局;当年新生产的饲料产品可按本章规定随时申请审批。

  第二十条 饲料经营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批工作,由县级国家税务局按季审批。

  第五节 免税企业的管理、检查

  第二十一条 免税饲料产品的质检应采取随机抽样检验的办法。抽样种类比例不低于企业生产的全部饲料产品种类的50%.省质检机构、企业、县级国家税务局三方现场抽样,并填写(河南省饲料产品质检抽样清单)。抽取的样品应当场签封。未按上述规定采样以及质检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当年不予免征增值税。

  第二十二条 质检部门在对企业抽样质检结束后,除出具质检报告外,还应将质检结果填入《河南省饲料产品质检抽样清单》,并分地市、分企业综合反馈市级国家税务局。

  第二十三条 国税机关与省质检机构不定期组织对免税饲料产品进行抽查检验,对抽查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当年不予免征增值税,已免征的税款追缴入库。

  第二十四条 对省质检机构当年进行监督抽查、定期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的饲料产品,当年不予免征增值税,已免征的税款追缴入库。

  第二十五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对饲料经营企业应每年检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当年免征增值税的资格,已免征的税款追缴入库。

  第二十六条 饲料生产和经营企业对其免税项目应单独记帐、分别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税政策,已免征的税款追缴入库。

  第二十七条 对经审核发现企业有不符合免税条件的饲料产品申报免税,销售额申报不实或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的,追缴已免征增值税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节 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我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为河南省饲料工业办公室;检验免税饲料产品的省质检机构暂定为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河南省粮油饲料产品质量检验站。

  第二十九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国家税务局应按实际免税情况,及时统计填写《河南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汇总统计表》(附件4),于每年2月底前层报省国家税务局。

  第五章 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税管理

  第一节 征免税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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