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国税发[2002]44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增值税若干优惠政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2-03-01
摘要:县级国家税务局发票发售部门根据《河南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免征增值税资格申请认定表》,确定发票发售对象,并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的领、用、存情况的管理,分户登记台帐。

  第四节 免、退税企业的日常管理、检查

  第十四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按月办理纳税申报。

  免税企业每月办理纳税申报时,企业应自行计算符合免税条件的产品销售额异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免税销售额栏”,同时按规定将免税产品应分摊的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五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按月填写《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兑废渣重量比计算表》,并报送基层主管国税机关,作为县级国家税务局日常管理和检查的依据。

  第十六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按照购进的废渣和其它各种原料的名称、采购成本和实际投料情况设立材料明细帐,详实反映购进、领用、库存的废渣和其它各种原料的数量和金额;基本生产车间必须如实登记废渣及其它各种原料的原始投料记录,否则,不予免、退税。

  第十七条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既生产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建材产品,又生产其它应税产品的(包括生产既有符合免、退税条件又有不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同一种建材产品),应单独核算免、退税产品的生产成本、产成品的数量和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予免、退税。

  第十八条 企业销售免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除按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外,开具专用发票部分,不予免税。

  第十九条 基层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本章第十五条至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日常巡查及管理,督促企业按规定健帐健制。对发现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立即书面报告县级国家税务局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在二年内将所属享受免征增值税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全部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检查企业免、退税产品是否有市级以上(含市级)质量检验部门分产品品种出具的当年产品质量合格及废渣掺兑情况的证明;

  (二)检查企业是否使用了目录内列举的废渣,'且使用废渣的掺兑比例是否达到了30%,申请免税的产品是否属于目录内列举的建材产品;

  (三)检查企业购进废渣的原始凭证,看废渣名称和购进数量与材料明细帐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与实物是否相符;

  (四)检查企业填写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掺兑废渣重量比计算表》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

  (五)检查企业帐簿反映的原料购进、领用和库存情况,并与基本生产车间原始投料记录相核对;

  (六)在对企业帐簿和申报资料核对无误的基础上,运用本章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式,计算掺兑废渣的重量比是否达到30%;

  (七)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经国税机关检查,发现企业弄虚作假骗取免税的,由国税机关追缴已免、退增值税税款,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市级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县级国家税务局审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年度终了后,县级国家税务局应填写(河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退增值税情况统计表)(附件1),并于2月底前层报省级国家税务局。

  第四章 [条款废止]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管理

  第一节 免税规定

  第一条 自2001年8月1日起,对部分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

  第二条 饲料产品免税政策适用于从事饲料生产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包括:

  (一)单一大宗饲料。指以一种动物、植物、微生物或矿物质为来源的产品或其副产品。其范围仅限于糠麸、酒糟、鱼粉、草饲料、饲料级磷酸氢钙及除豆粕以外的菜籽粕、棉籽粕、向日葵粕、花生粕等粕类产品。

  (二)混合饲料。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

  (三)配合饲料。指根据不同的饲养对象,饲养对象的不同生长发育阶段的营养需要,将多种饲料原料按饲料配方经工业生产后,形成的能满足饲养动物全部营养需要(除水分外)的饲料。

  (四)复合预混料。指能够按照国家有关饲料产品的标准要求量,全面提供动物饲养相应阶段所需微量元素(4种或以上)、维生素(8种或以上),由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和非营养性添加剂中任何两类或两类以上的组分与载体或稀释剂按一定比例配置的均匀混合物。

  (五)浓缩饲料。指由蛋白质、复合预混料及矿物质等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匀混合物。

  饲料添加剂、豆粕、用于动物饲养的粮食不属于免税饲料产品的范围。

  第二节 免税条件

  第四条 饲料生产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除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免税粕类产品外,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省饲料行业主管部l门对其所属饲料类别进行审核确认,复合预混料还需具有省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约有效产品批准文号;

  (二)经省级饲料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省质检机构)检测,符合国家规定的饲料卫生标准和饲料产品质量标准的产品。

  第五条 饲料经营企业申请免税的饲料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除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免税粕类产品外的饲料产品必须取得产品生产地(或销售地)税务部门的免税证明;

  (二)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和免税粕类产品应具备的免税条件,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三节 申请免税的程序、手续

  第六条 饲料生产企业每年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基层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免税申请,填写《河南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XZ0244),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税务登记证件复印件;

  (二)当年抽样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核对原件后复印件存档):

  企业新生产的饲料产品应提供当年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三)省级饲料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免税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审核意见表》(XZ025)。

  第七条 饲料生产企业生产单一大宗饲料中的糠麸、酒糟和免税粕类产品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县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第八条 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在接到饲料生产企业免税申请后,应及时派专人(两人以上)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调查人员应据实出具调查报告,并签字盖章。调查内容如下:

  (一)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

  (二)企业财务核算状况;

  (三)企业申请免税饲料产品与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是否单独记帐;分别核算,是否计算分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四)其他需要调查的情况。

  第九条 基层主管国税机关对报送资料齐全、审核无误,确初审认为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在《河南省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盖章,连同有关免税资料上报县级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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