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09]98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5-11
摘要: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文件印发)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为不影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企业发生技术转让报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9]98号       2009-05-11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3年9月29日起,本法规中第一条废止。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工作程序按《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实施方案》(闽地税发[2005]224号文件印发)第三(二)点的规定执行。为不影响企业年度纳税申报工作,企业发生技术转让报备时间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个月。

  二、《通知》第三条“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可按照技术转让收入占本年度收入总额的比重或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