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0]84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0-03-25
摘要: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条款废止]

穗国税发[2010]84号      2010-3-25

  税屋提示——
  1.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现行有效 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4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第三条废止。
  2.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4年10月9日起,广州市国税局转发意见第三条废止。
  3.依据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2014年现行有效、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自2014年12月30日起,本法规广州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意见第三条废止。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利润率的核定

  (一)各征管局应对已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逐户进行重新审批。非居民企业适用的利润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非居民企业的上年度实际应税收入、经营状况,参考同行业利润水平,在《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进行确定。

  (二)当年新办非居民企业适用的利润率,可根据非居民企业实际经营情况按《通知》规定的幅度标准范围内确定,在以后的年度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中,视情况逐年适度上调利润率。

  (三)核定征收方式鉴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在当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二、适用文书的确定

  拟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非居民企业,应填报《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

  对同意非居民企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鉴定结果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见附件三)。

  对经审核不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不予批准通知书》(通用)。

  对非居民企业不再适用核定征收方式的,应使用《取消核定征收申请审批表》(通用),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程序和权限审批同意后,向非居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取消通知)(见附件四)。

  三、[条款废止]资料报送

  对非居民企业进行核定征收方式年度鉴定时,非居民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年度经营情况信息采集表》(见附件五)。

  四、管理要求

  (一)加强后续管理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的日常巡查巡管工作,了解掌握其实际经营情况,并充分利用专业化税源管理所掌握的各项数据信息开展纳税评估工作,促进非居民企业提高纳税遵从度。在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要对非居民企业申报数据进行总体分析,并结合日常征管检查情况,有重点地审核非居民企业应税收入、核定所属行业的正确性、核定利润率的恰当性,从总体上验证核定征收方式的准确性。

  (二)推进非居民企业建账建制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对核定征收非居民企业应引导其建立会计核算制度,完善财务管理,按照实际履行的功能和其承担的功能风险相匹配的原则准确计算其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所得额。对已达到据实申报条件的,要及时调整其征收方式,实行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五、各单位要严格按照《通知》的有关规定,做好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局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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