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函[2007]103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7-05-23
摘要: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要核定增值税税种。税务登记管理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税种登记表》,为其核定增值税税种。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7]103号      2007-05-23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局稽查局、车购办、机关各处室:

  目前,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存在税种核定政策不明确、汇总申报纳税执行不一致、纳税地点确定不统一等问题,为了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夯实征管基础,现将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税务登记

  (一)属地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7号)规定,我市总机构与分支机构应当分别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

  (二)总机构与分支机构税务登记有关操作流程

  1.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登记管理岗不仅要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录入分支机构登记信息,还要将《税务登记表》中总机构相关信息与提供的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录入总机构相关信息。

  2.税务登记管理岗在为总机构、分支机构进行税务登记时,必须准确地录入各项登记信息,特别应注意总分支机构标志、核算方式、投资方、总机构情况和分支机构情况等项目的准确性。

  3.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办理完税务登记后,综合征管软件V2.0会自动在总机构的登记信息中增加该分支机构的信息。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或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出该分支机构信息。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办理完变更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登记信息后,综合征管软件V2.0会自动在总机构的登记信息中更新该分支机构变更后的信息。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或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出该分支机构变更后信息。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总机构办理完变更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登记信息后,综合征管软件V2.0会自动在分支机构登记信息中更新该总机构变更后的信息。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通过综合征管软件V2.0或综合数据管理系统查询出该总机构变更后信息。

  总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外而分支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当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相关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变更登记模块中总机构信息进行变更操作。

  总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而分支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外的,当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注册地址相关登记内容发生变化时,总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税务登记,主管税务机关通过变更登记模块中系统外分支机构信息进行变更操作。

  5.总机构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办理完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分支机构经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方能办理总机构注销手续。

  分支机构注销而总机构不注销的,分支机构办理完注销税务登记后,总机构要持分支机构经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登记变更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综合征管软件V2.0“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模块中删除该分支机构。

  税收管理员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提醒事宜”查看总机构中青岛市国税系统内分支机构注销信息,由税收管理员督促总机构在5日内持分支机构经审批的《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和《税务登记变更表》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删除该分支机构。

  二、增值税

  (一)税种管理

  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中总机构和分支机构都要核定增值税税种。税务登记管理岗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税种登记表》,为其核定增值税税种。

  (二)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的管理

  对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申报流程明确如下:

  1.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可以申请汇总纳税申报。

  2.实行统一核算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汇总申报前,应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分支机构生产经营情况书面说明和《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被汇总申报情况核实表》。

  3.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实地核实分支机构是否存在接受货物,并存在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经营行为。如不存在上述经营行为的,在《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被汇总申报情况核实表》上签署同意汇总申报的意见,退还纳税人,由纳税人到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总申报审批。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纳税人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反馈纳税人。

  在汇总申报审批前,分支机构应当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对提出增值税汇总申报申请的总机构纳税人,需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和《实行统一核算的分支机构被汇总申报情况核实表》,由总机构政策法规科增值税政策管理岗会同税收管理员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并由增值税政策管理岗将审批结果录入综合征管软件V2.0。

  5.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总分支机构如全部或部分在同一区(县)的,其在同一区(县)的分支机构可以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实行统一核算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申报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无需进行实地核实,政策法规科增值税政策管理岗可以直接办理汇总申报审批。

  (三)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同一县(市)的区域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同一县(市)按照行政区划来界定,跨区、跨区(县)、跨县均不属于同一县(市)。

  (四)实行统一核算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1.经批准实行汇总申报的纳税人,其生产经营所需发票均应由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购领。未实行汇总申报的,且符合申购发票的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购领发票后,则应就地申报缴纳增值税。

  2.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已办理汇总申报的纳税人的日常征管,如发现应当就地纳税经营行为的,应及时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取消汇总申报审批,并监督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

  3.对实行统一核算增值税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分别入库的纳税人和连锁经营的纳税人,其汇总纳税仍按现行规定由市局审批。

  4.文件下发后,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尚未对分支机构做增值税税种核定的,应在6月底前对有增值税应税项目分支机构全部按规定进行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

  (一)税种管理

  1.各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认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批复》(国税函[1998]676号)的规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内资企业分支机构。

  2.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到国税办理税务登记同时应填报《税种登记表》,其中:对《税务登记表》中填写非独立核算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还须填报《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一式二份)。

  3.对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岗在办理完毕税务登记后,需要将《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于国税核准登记当天转税源管理部门。

  通过联合办证方式由地税办理税务登记的内资企业分支机构,在地税传递过来资料当天,由税务登记管理岗填制《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

  4.由税收管理员对分支机构是否属于非独立核算以及是否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进行审查。审查完毕后在《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当月月底前将一份《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转办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一份留存。

  5.税务登记管理岗于收到《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当天对不属于非独立核算、应核定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综合征管软件V2.0中进行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非独立核算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税种鉴定审查表》作为税种核定补充资料与《税种核定表》一并存档。

  6.税务机关相关部门在资料传递过程中要做好衔接工作,应办理交接手续。

  7.其他内资企业税种核定工作流程不变。

  (二)内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内资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监督检查,确认所有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收入及成本费用是否已全部合并纳税。

  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一)税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和加强涉外企业汇总(合并)申报缴纳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23号)等相关规定,审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报送的《税种登记表》,为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核定所得税税种。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在进行税种登记时不需提供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总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外而分支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分支机构在进行税种登记时应附送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没有附送确认单的应于税种登记完成后10日内补送,逾期仍未补送的,税务机关有权责令其就地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到外地设立分支机构时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的,主管税务机关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应及时为其开具。

  (二)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的管理

  1.主管税务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完成税种登记后,应及时进行汇总申报标识设置,具体要求如下: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均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分支机构税种登记完成后,系统会自动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提醒事宜”通知政策法规科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进行汇总申报标识设置,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总机构在系统内的汇总标识设置说明完成。特别要注意总机构要操作为“2汇总申报”,分支机构要操作为“3被汇总申报”。

  总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外而分支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分支机构税种登记完成后,系统会自动通过综合数据管理系统“待办事宜-提醒事宜”通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政策法规科的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进行汇总申报标识设置,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政策管理岗应在一个工作日内按照总机构在系统外的汇总标识设置说明完成。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报送《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的分支机构应取消其汇总纳税标识,并通知其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在季度末最后一天进行税种登记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当天完成汇总申报标识的设置。

  2.分支机构需取消汇总申报标识时,总机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总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内的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总机构汇总申报(总机构在系统内)设置模块的列表中删除该分支机构。

  分支机构凭借该《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等税务事项。

  总机构在青岛市国税系统外的由分支机构凭借该《外商投资企业汇总申报缴纳所得税确认单》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取消汇总申报标识等相关事项。

  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汇总申报所得税具体操作,详见国税内网“税收业务-征管软件推行-工作安排”中《关于设置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外企所得税汇总申报标识的操作说明》。

  (三)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管理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要协调配合,加强审核和备案事项管理。

  1.已作汇总申报标识设置的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不需要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2.分支机构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无形资产加速摊销等需审核、备案的涉税事项。主管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在收到上述资料后,应于两个月内审核完毕,并为分支机构出具《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

  总机构在年度所得税申报时,除正常报送的资料外,还应同时附送其所属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分支机构审核、备案事项确认单》,否则其相应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3.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每年5月31日前为其开具全国统一格式的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开具的对象是总机构直属或从属的所有分支机构,包括不从事经营、非盈利性质的分支机构(如办事处),直接隶属总机构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得为该分支机构下属的分支机构开具证明。

  4.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对企业申报资料审核时发现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疑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可向该企业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

  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收到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发出的《营业机构税务事项协查函》后30日内负责就协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函复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5.对每年6月30日前未将汇总(合并)申报所得税证明及其年度申报表和会计报表送达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的,且又无延期申报批准文件的,由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检查核实或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结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收待遇,计算应补税额、就地征收及实施处罚;但企业汇总申报处于亏损年度和免税年度的,应由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书面通知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统一的税务调整。

  6.对分支机构就地征收税款或调整免税期所得额或亏损额的,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将征收税款额及应纳税所得额调整额以《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通知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及应纳税总额作相应调整,并在应补(退)税额中减除已在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的税款。

  7.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管理或税务检查中,发现分支机构有少报收入或多列成本费用等所得税的问题,应将有关情况及时向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营业机构税务处理联络函》。

  五、加强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的监控工作

  各单位应根据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中“税种登记率(0103)”指标以及其他相关指标监控的数据,认真做好申辩调整和过错追究工作,并针对工作存在的问题,完善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税种管理工作水平。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准确了解、掌握分支机构的生产经营情况,并且加强与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交流,协调好工作关系,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或向市局有关职能处室提出建议,不断改进税收管理工作。

  (二)税种管理由各职能处室负责日常业务指导和管理。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上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求办理(消费税比照增值税税种管理规定)。

  (三)各单位要按照《青岛市国家税务局税收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启用的税务文书进行保管、整理、分类、归档。此次启用的税务文书由各职能处室负责指导各单位正确填制和使用、印制、发放等事宜。

  (四)为了保证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税收管理工作顺利进行,市局将统一组织总分支机构管理业务骨干培训班,培训时间另行通知。

  (五)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批汇总申报过程中产生争议的,可由双方税务机关报市局统一解决。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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