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国税发[2008]4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3-19
摘要: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总机构在青岛市,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青岛市以外,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部分在青岛市,部分在青岛市以外。总机构应当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8]45号        2008-03-19

  税屋提示——
  1.依据青岛国税公告[2013]第4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本法规停止执行。
  2.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第一条(二)报送备案资料和第二条(一)核定税种有效期在国税失效,修改后内容在青国税发[2010]9号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业务问题解答四征收管理(五)中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应汇总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与原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为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是指总机构在青岛市,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青岛市以外,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部分在青岛市,部分在青岛市以外。总机构应当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三份);

  2.所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二)[部分废止]已办理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是指总机构在青岛市外,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设在青岛市内。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本文下发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新办税务登记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15日内,将总机构信息、辖属分支机构信息,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备案时需报送以下资料:

  1.《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一式三份);

  2.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三)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新设立或注销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新设立或注销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二、税种登记管理

  (一)[部分废止]办税服务厅文书受理岗应将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机构报送的备案资料及时传递税源管理部门,税收管理员应根据《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进行审核,同时在《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上签署相关意见,并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于当月月底前将一份转办纳税服务厅税务登记管理岗,一份留存。税务登记管理岗根据税源管理部门签署意见需做税种核定的跨地区总分机构,应在收到《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的当天进行税种核定,分支机构税种有效期起为次年1月1日,并将《跨地区汇总纳税总(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与《税种核定表》一并存档。

  对于此前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总分机构各局应参照上述程序,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补充或修改税种核定工作,录入税种有效期起为2008年1月1日。

  (二)原总分机构内外资企业税种登记的衔接问题

  1.原内外资企业总分支机构均在我市的,取消所有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原税种核定,一律在总机构纳税。

  2.原内资企业跨地区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保留税种核定,原外资企业跨地区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需补录企业所得税税种核定,三级及三级以下非法人分支机构取消税种核定。

  3.对《办法》中列举的全部属于中央收入的14家企业,不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办法,保留税种核定。

  4.跨地区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营业税、增值税的产后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取消税种核定。

  各局应采取有效措施,做好税种核定和取消工作,此项工作应在2008年3月底前完成。

  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比例的确定

  (一)总机构应依照《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在每年6月20日前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报送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2008年总机构应将上半年分配比例在3月31日前报送,下半年分摊比例在6月20日前报送。

  (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摊比例有异议,应在收到该比例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指标。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必须在收到复核建议后30日内做出调整或维持原比例的决定,复核期间应按原比例预缴税款。

  四、申报管理

  (一)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季度(月)终了之日起10日内,将本期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税额通知到各分支机构,在季度(月)终了15日内,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二)对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在季度(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复印件)。

  (三)实行跨地区汇总纳税后,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不报送备案资料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限期要求纳税人报送备案资料,仍未报送的,要求就地纳税。

  五、财产损失审批

  分支机构的各项财产损失,应先报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后,再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六、信息反馈

  年度终了30日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反馈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反馈情况发现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分配数额出现少缴税款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通知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

  七、《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总机构与分支机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税函〔2007〕103号)文件中"三、企业所得税"、"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相关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附件: doc 文件
  1.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
  2.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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