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国税发[2016]22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2-05
摘要:主体不变原则。委托服务必须确保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不变,在保证税收执法权不转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引入涉税服务组织参与非执法类、非程序类的辅助性、事务性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穗国税发[2016]22号      2016-02-05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机关各处室: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6年1月28日召开的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2016年2月5日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委托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国家税务局系统委托涉税专业服务(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中办发[2015]5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国税局)及各直属单位、各区国家税务局委托依法依规承办涉税服务和鉴证业务的涉税专业服务社会组织(以下简称:涉税服务组织),为税务机关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服务事项提供涉税专业服务(以下简称: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 市国税局系统通过委托服务,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提高税收协同治理能力,降低征税成本,防范执法风险,进一步规范和发挥涉税服务组织在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营造良好的诚信纳税环境和氛围,促进税法遵从,推进税收共治。

  第四条 委托服务遵循以下原则:

  (一)主体不变原则。委托服务必须确保税务机关执法主体地位不变,在保证税收执法权不转移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合理引入涉税服务组织参与非执法类、非程序类的辅助性、事务性税收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信息保密原则。委托服务要以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为前提,强化保密意识,明确保密措施,确保纳税人纳税信息和税务机关涉税信息安全。

  (三)资源互补原则。委托服务应充分发挥涉税服务组织熟悉企业会计核算、涉税账务处理、税务审核的专业特长,实现税务机关与涉税服务组织资源互补、相互促进、相互提高、协同税收共治。

  (四)公平公开原则。委托服务要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建立完善相关具体制度和流程,确保具备条件的涉税服务组织平等参与竞争;加强对委托服务的过程监督,防止利益输送,权钱交易。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国税局设立委托涉税专业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国税局局长任组长,市国税局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监察室、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票证中心(风险监控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任成员。

  第六条 市国税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决定委托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相关委托服务制度、管理办法及工作方案,审定委托服务项目清单,以及审议委托服务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及预算。

  第七条 领导小组下设委托涉税专业服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委托服务办公室)。由市国税局分管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的局领导任主任,市国税局政策法规处、货物和劳务税处、所得税处、纳税服务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财务管理处、监察室、国际税务管理处(大企业税收管理处)、进出口税收管理处、信息中心、机关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票证中心(风险监控管理中心)主要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相关处室经办人为成员。

  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由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

  第八条 委托服务办公室主要负责统筹委托服务项目的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委托服务工作制度、管理办法及方案,拟订委托服务项目清单,协调、指导、监督委托服务相关管理工作。各成员部门分工如下:

  (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1.负责牵头组织和统筹协调委托服务工作;

  2.拟订委托服务工作方案和管理办法;

  3.拟订委托服务的项目清单;

  4.编制市国税局系统委托服务商资格库(以下简称:服务商资格库)的采购需求,统筹服务商资格库的使用管理工作;

  5.协同市国税局机关采购单位参与政府采购工作组工作,指导基层单位开展委托服务工作;

  6.组织开展对涉税服务组织的综合评价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1.负责对委托服务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2.审核委托服务委托协议书;

  3.解决涉税专业服务工作过程中的法律疑难问题。

  (三)财务管理处

  1.负责委托服务的经费保障工作,对委托服务所需资金在预算中做出统筹安排;

  2.指导和监督委托服务经费使用;

  3.负责委托服务采购程序的监督工作。

  (四)监察室

  负责委托服务中的廉政监督工作,指导查找委托服务工作的廉政风险点,完善相关廉政风险防范措施。

  (五)信息中心

  负责委托服务工作的信息技术保障,为信息数据传递和网络安全提供信息化支撑。

  (六)机关服务中心

  负责按政府采购相关文件完成委托服务项目的政府采购工作。

  (七)业务处室

  1.负责提出委托服务项目的申报和调整建议,制定委托服务项目的业务指引或工作要求;

  2.提出本处室直接使用的服务项目和预算安排,参与采购工作,并对服务商进行考评,将考评结果报委托服务办公室备案;

  3.协同指导基层单位开展本业务线的委托服务和服务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第九条 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区国税局开展委托服务工作应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设立相应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健全委托服务工作相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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