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营业额等问题的复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9-02
摘要:你公司从事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可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按照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其开具发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劳务公司提供劳务派遣服务营业额等问题的复函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2009-9-2

  你公司《关于请示劳务公司有关问题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就营业税计税营业额及相关发票开具问题函复如下:

  一、你公司接受用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排劳动力,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凡用工单位将其应支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上缴的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统一交给你公司代为发放或者办理的,以你公司从用工单位收取的全部价款减去代收转付给劳动力的工资和为劳动力办理社会保险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你公司从事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可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按照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其开具发票。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