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落细国家和省关于降成本的各项政策措施,畅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持续推动合理降低企业税费负担,推进降低企业用能、用地、房屋租金等成本。
组织省企业上云供给资源池服务商针对重点行业、重点产业集群的具体需求,推出104款免费或优惠的云产品和云服务,87项抗疫数字化应用产品,为我省4万余家企业提供了帮扶服务。
人才随迁子女需在我省板栗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的,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安排到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确保应入尽入。
自2023年5月1日起至2024年底,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其中用人单位0.7%,职工个人0.3%。
2023年,全省将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实施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要素环境、法治环境、信用环境五大环境提升工程,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和创新试点。
2023年,全省将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实施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要素环境、法治环境、信用环境五大环境提升工程,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和创新试点。
推动“专精特新”企业加快制造装备联网、关键工序数控化等数字化改造,2022年共有3300多家企业完成了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诊断,2214家企业上云用云。
2023年,全省将开展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集中力量实施市场环境、政务环境、要素环境、法治环境、信用环境五大环境提升工程,围绕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开展专项整治和创新试点。
指导全省经开区依据自身发展实际,明确1—3个主导产业,省级层面进行收集,建立开发区产业主题库。通过产业全景描绘、上下游产业梳理、龙头企业标定,对开发区产业精准画像,为产业链精准招商提供指导服务。五是支持企业“走出去”。
全省有效期内64家示范平台集聚创新服务资源,线上线下开展信息、技术、创业、培训、融资等各类服务6733场次,服务企业2.4万家,在推动“小巨人”企业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支撑作用。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强化各类要素保障,以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引导引导私募基金机构服务民营中小企业,积极投早投小、投长期、投未来,扩大民营中小企业资本来源渠道。
充分利用中央和省里的各项政策,发挥政策对就业创业的辐射拉动作用。截至2022年底,全省累计发放创业贷款262.2亿元,累计扶持31.1万人成功就业,带动、吸纳95.8万人实现就业。
以深入开展“昆仑2023”专项行动为抓手,聚焦创新发展、文化繁荣、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惠民利企大走访”活动,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以更大力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优化发展环境,促进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
《61条措施》全面落实省各项工作要求,聚焦降低市场主体制度性交易成本,助力市场主体解难题、渡难关、复元气、增活力,这些措施的落实,将进一步优化全市营商环境,提振市场信心,促进全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
实施并购招引“集聚带动”工程。首次提出在防控风险迁移的前提下,明确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管理区)以及行业主管部门、注册登记部门提出了域外上市公司招引迁移的系统工作要求。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定点医药机构要严格执行医保个人账户使用范围,优化就医条件,完善结算流程,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职工及家庭成员提供个人账户使用优质服务。
各级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不低于55%的资金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落实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享受居民价格政策。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以人民为中心,为缴费人提供更便捷的参保缴费服务,在现行医保部门负责参保登记、税务部门负责申报缴费的职责分工基础上,增加“缴费即参保”便民服务措施。
实现职工和城乡居民门诊慢特病、居民两病认定结果全省互认。参保职工和城乡居民在参保地认定门诊慢特病或居民两病后,如参保地发生变更,不需要在新参保地重新认定。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取消河北冀电电力工程设计咨询有限公司等11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培育一批文创和旅游商品品牌,建设一批旅游休闲购物街区、旅游商品离境退税品牌购物店,培育高品质文化和旅游商品消费集聚区。培育引进旅游演艺龙头企业,开发中小型、主题性特色演艺项目,打造具有市场吸引力的旅游演艺精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部分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相关要求,为方便纳税人查阅下载,现将税务证明事项目录及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公布如下。
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按不低于所购买的已购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座落位置的标定地价的10%确定。
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每平方米1.4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进行税款清算。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符合相关法律政策文件应予以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对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户或持有特困证的特困户、低保户及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征。
实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清单制”。将相关收费项目全部纳入清单,在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公开,明确收费主体、对象、范围、标准等,即时更新,清单之外无收费,严禁超标准、超范围及其他违规收费。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38号文件规定,依据本通告的2023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对2022年度已计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2023年度不再试点成本法的纳税人,根据2022年实际农产品耗用率对2022年度已计算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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