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规定,现将符合2020年度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并捐赠给医疗机构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三批流动医疗车(具体受赠单位、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见附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目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和我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政策文件汇编(电子版)
依托河北省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推行企业登记、公章刻制、发票和税控设备申领、参保用工登记、住房公积金企业缴存登记等事项线上“一表填报”申请办理,相关数据同步采集、业务并联办理、结果实时共享,公章刻制等费用在线支付,办齐的材料线下“一个窗口”一次领取,或者通过寄递、自助打印等方式实现不见面办理。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可于公历年度内的任一征收期缴纳车船税。依法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截止期限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者建成后30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从购入或者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账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者购买日期,以备核查。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2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侧达到1%(合)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要求,促进我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要求,现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名单(第三批)发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已经参加居民医保的短期季节性务工人员或灵活就业人员,在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内参加职工医保,医保部门应保证参保人享受新参加的医保待遇,暂停原居民医保待遇;参保人短期务工结束后,医保部门及时恢复原居民医保待遇,确保待遇有效衔接。
2020年10月13日至25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为石家庄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为了确保我省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征收工作平稳有序开展,我们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河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向名单中所列“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可按《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享受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力度,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的网格化、精细化、全程化。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创新、人才引进、市场融资、要素保障的支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制定如下措施。
省局对各市上报的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企业资料进行了审核,同意以下14家企业作为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第二批试点企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有奖发票试点有关事项的通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省局通告”)的规定,自2020年9月29日起全省试点推行有奖发票。为做好与我市有奖发票前期试点运行的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零售业(超级市场零售除外)、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建筑装饰业、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服务业和汽车修理与维护业。
滦州市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超级市场零售除外)、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建筑装饰业、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服务业和汽车修理与维护业。
我市试点推行区、县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超级市场零售除外)、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建筑装饰业、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服务业和汽车修理与维护业。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零售业(超级市场零售除外)、住宿业、餐饮业、娱乐业、教育服务业、旅行社及相关服务业、建筑装饰业、物业管理业、房地产中介服务业、房地产租赁经营服务业和汽车修理与维护业。
加强企业用工保障。线上线下相结合帮助企业招聘紧缺用工和急需人才,引导有需求企业“共享用工”。2021年6月底前建立专业技术人才库,并逐步导入历史数据,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鼓励地区间职称互认。
在商品房开发项目中筹集租赁住房。商品房开发项目中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划定一定比例转为租赁住房,以及购买商品住房用做租赁住房,由国有租赁企业负责管理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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