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河北省契税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已由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21年7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石家庄市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202107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6月30日)
继续实施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2020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6%,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的,可以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通知(征求意见稿)》延续了《河北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1985年5月20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1〕第10号修订)明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地点。
人事档案在省注协人事代理部托管且符合职称申报评审政策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申报条件严格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高、中级职称申报评审条件(试行)》(冀人社发[2019]28号)文件执行。
各市县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和省政府各部门应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河北省保留证明事项基本目录》和《河北省第一批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及各市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梳理确定本地本部门保留证明事项目录和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并在门户网站公布。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确定培训对象。河北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根据笔试、面试成绩和资料审核情况,经综合评定,确定培养人选名单,在河北省财政信息网站予以公示,无异议后书面通知入选人员所在单位和本人。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深化“证照分离”改革。持续精简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采取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分类推进改革,其中,取消审批、改为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达到100项以上,自贸试验区力争达到150项以上。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2〕38号发布)规定,依据本通知发布的2020年度、2021年度农产品耗用率,分别对2019年度、2020年度已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纳税调整。
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职能,对公司解散后怠于履行清算义务、虚假清算、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以及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的清算义务人、实际控制人,依法追究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自2021年7月1日起,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土地闲置费,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负责征收的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以下简称“六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证照分离”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结合我省实际,在全省范围内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并加大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试点力度,制定本实施方案。
上述试点纳税人不再执行《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购进农产品应当凭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其库存的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凭未抵扣过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计算抵扣相应的进项税额。
自2021年7月1日起,省财政厅信息系统一体化平台不再办理划转后所属期的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缴纳业务,改由河北省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场所等涉税渠道受理缴纳义务人和代缴单位的缴费业务。
自2021年7月1日起,将我省由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矿产资源专项收入、海域使用金、无居民海岛使用金试点划转给税务部门征收(以下称四项试点划转收入),土地闲置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为充分发挥财政职能,积极为群众办实事,使更多开展公益性捐赠的企业享受到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更好地开展公益性捐助活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按照省委九届十一次、十二次全会部署,进一步完善政策体系,优化市场环境,健全监管机制,补齐发展短板,提升服务水平,构建具有河北特色的养老托育公共服务体系。
建设中国(河北)自贸区是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构筑区域开放新格局的重大部署。省税务局、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石家庄海关等部门十分重视河北自贸区建设,积极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促进自贸区高质量发展。
下一步,我局将认真落实落细各项税费优惠政策,进一步巩固和拓展减税降费成效,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升纳税服务质效,持续推进办税便利化,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广大市场主体蓬勃发展。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降低增值税率,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等政策,以及环境保护税法相关规定,都涉及企业环保投入的相关税收优惠,同样适用于钢铁企业,有效降低了钢铁企业的税费负担。
2020年以来,面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和复杂经济形势影响,国家及时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其中,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养老服务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非营利性组织条件并取得免税资格认定的养老机构,取得属于免税范围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全省税务系统始终将不折不扣落实减税降费政策作为重要政治任务扛牢抓实,强化落实举措,确保减税降费红利直达市场主体,为抗击疫情、支持复工复产、促进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第五条规定,可按30%的分成收入比例扣除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的情形,针对的是律师事务所的雇员律师,并不包含合伙人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通知》(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1年第3号)有关要求。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一、2020年第四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规定,现将符合2020年度第三批、2021年度第一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近年来,中央实施了 一系列减税降费举措,有力促进了创新创业,最大程度对冲了疫情不利影响,保证了经济社会平稳运行发展。今年以来,中央多次强调要继续执行和完善减税降费政 策,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不搞“急转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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