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执法公正,提高执法效率,以风险管理为导向,建立健全科学的随机抽查机制,规范税务稽查,创新方式方法,加强专业化和集约化,努力实现执法成本最小化和执法效能最大化,促进税法遵从和公平竞争。
《关于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368号)规定,省已将工伤保险基金拨付到各市,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要抓紧办理相关业务,简化办事程序,加强风险防控,确保工伤保险各项待遇支付到位。
为进一步做好金融企业财务快报工作,全面及时掌握全省金融企业财务状况及资产质量情况,现将《财政部关于修订金融企业财务快报有关填报事项的通知》(财金[2020]1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现行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21年1月13日),共计138条。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同意,现将2021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将邢台市2021年1月份征期由1月20日 延长至1月31日。
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批准,现将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将石家庄市2021年1月份征期由1月20日延长至1月31日。
各级税务机关要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围绕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研究推出更多务实管用的创新举措,不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持续提升服务市场主体水平,持续提高服务“六稳”“六保”工作质效。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经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同意,现将2021年1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将廊坊市2021年1月份征期由1月20日延长至1月31日。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办税服务窗口、“河北税务”微信公众号等渠道缴费,后续将陆续开通银行窗口、自助缴费终端、电子税务局、微信城市服务、支付宝等渠道。
在河南省范围内跨县(市、区)设立的固定业户总机构和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以下简称跨地区经营固定业户总分支机构),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适用本办法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有关要求,现将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有关规定,现将符合2020年度第三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修正),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要求,我们对申请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了认定,现公布如下。
对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统一购置并捐赠给医疗机构的“母亲健康快车”项目第十三批流动医疗车(具体受赠单位、车辆品牌、车辆型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等见附件),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车辆购置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5号)等相关规定,免征车辆购置税。
本目录所称税务规范性文件,是指县以上税务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规定程序制定并发布的,影响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等税务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在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国家和我省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政策文件汇编(电子版)
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原则上实行属地征收。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以及其他中央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应当缴纳的油价调控风险准备金,在总机构所在地汇总缴纳,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纳税人可于公历年度内的任一征收期缴纳车船税。依法应当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的截止期限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日。
纳税人应在房产购入或者建成后30日内,向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登记。从购入或者建成的次月起开始纳税。并相应建立房产登记账册,注明房屋座落、用途、构造、间数、面积、房产原值以及建成或者购买日期,以备核查。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0件省政府规章予以废止,对22件省政府规章予以修改。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及个人,除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侧达到1%(合)以上,但未达到1.5%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保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保金。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20〕8号)要求,促进我省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增强信息产业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推动数字经济加快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9号)要求,现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试点纳税人名单(第三批)发布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2020年10月13日至25日,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受票范围为石家庄市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自2020年10月26日起,将电子专票受票范围扩至河北省税务局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
河北省资源税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需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销售额的,组成计税价格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向名单中所列“目标脱贫地区”进行扶贫捐赠的企业,可按《关于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49号)规定享受企业扶贫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强化高新技术企业精准培育力度,实现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体系的网格化、精细化、全程化。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创新、人才引进、市场融资、要素保障的支持,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政策,加强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结合统筹常态化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切实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难点,加快建设一流营商环境体系,制定如下措施。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