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市政府、省地税局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文件精神,市局制定了《2012年福州市地税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
为支持我省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现将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民政厅联合审核确认的2012年度第一批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予以公布。
纳税人办理个体税务登记、个体纳税申报、临时纳税申报、个人存量房转移纳税申报、个人土地使用权转移纳税申报、个人代开发票及申报、发票领购等7项业务,经纳税人同意,可由办税服务厅窗口代填写相关表单,并由纳税人签章确认。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的公告》(福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已于2012年6月28日发布。该公告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2012年度起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计税毛利率的执行标准。
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含琅岐经济区)、福清市、长乐市、平潭县、闽侯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2%;开发项目位于福州其他县的,计税毛利率为20%;
我厅专题会议纪要[2005]12号印发(即2005年6月)至本通知下发期间,省国资委直管的企业单位参保职工月缴费基数已按纪要精神执行三倍封顶的,不再追补超过上一年职工月平均工资300%封顶部分的养老保险费。
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对2012年1~5月的申报情况进行逐户审核,凡符合前款规定的核定征收纳税人,汇总上报县(市、区)地税局复核确认后,重新下发《税务事项通知书》,调整2012年度以后期预缴应税所得率。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闽政[2011]75号)等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来闽设立总部和分支机构,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3%的开办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
纳税人若确需开具完税证明,可持交强险保费发票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代收代缴清单)》(见附件四)。该清单加盖征税专用章,仅作为完税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不论是否执行合伙企业的合伙事务,其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权投资收益,均应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设区市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闽地税函[2011]222号)要求,我局对截止至2010年12月31日由我局制定或由我局牵头主办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不保留本级机关转发件文号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各级职能部门深入小微企业面对面辅导应用相关优惠政策,通过各种媒体、网站开辟“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专栏,宣传解读政策;举办万家企业提升产品质量、提升职业技能、提升管理能力、提升技术水平的专项服务活动。
纳入各级机关事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筹并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退休、退职人员,符合本《通知》规定待遇增发条件的,其待遇增发参照本《通知》规定的相应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省级统筹企业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不纳入本次调整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1号),现将《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1]109号)予以废止。
生产财税[2008]156号文件规定应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生产财税[2011]115号、财税[2008]117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纳税人,在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按本通知规定的认定程序,申请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得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其中:工作人员平均工资薪金水平不超过上年税务登记所在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乘以2得出的数额。上年度是指申报资料所属年度的上一年度;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12.22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代征,其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有关规定办理。本通知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税[2002]7号)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在闽中央企业参加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劳社文[2008]373号)精神,推进省本级工伤生育保险工作,现就省本级参保单位提出的若干具体政策和业务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凡在2011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公告》第九条规定应实行清单申报的,应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附报《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清单申报汇总表》(以下简称《清单申报汇总表》,附件1)。
进一步赋予项目核准权限。有关文件明确由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核准的项目中,除跨行政区项目、申请中央资金补贴项目、重要资源性开发项目、涉及重大规划布局项目外,其他企业投资项目一律下放各设区市及平潭综合实验区有权部门核准,报省发展改革委、省经贸委备案。
试点地区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服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201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报企业,在计算企业拥有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时,仅计算企业近3年内(2009-2011年)获得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在2012年当年获得的知识产权不在计算范围。
根据25号《公告》,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对未经申报以及未按规定申报而自行扣除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关规定处理。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直接向主管税务机关索取《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申请单》等相关纸质资料和电子信息格式,填妥后需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纸质和电子文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1〕94号)精神,经研究并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承担市、县级政府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的地方商品储备企业名单确定办法及省级储备商品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明确如下:
《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宁德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4号)中第一条对“农林牧渔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不包括符合规定条件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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