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 闽岚综实管综[2014]144号 2014-10-13 区直各单位,各片区开发管理局,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公司: 为充分发挥税收调节土地级差收入作用,进一步公平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福建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闽政[2007]25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闽政文[2007]454号),经管委会研究并上报省政府批准同意,决定对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范围等级和单位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及单位税额标准 (一)一级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东至海边,南至万北路,西至翠园中路、翠园南路,北至龙凤路的路段两侧及由上述路段围成的区段内土地。 (二)二级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2元 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东至海边,南至康湖路,西至潭城北路、潭城中路、潭城南路,北至莲花中路、莲花东路、中银路的路段两侧及由上述路段围成的区段内一级以外的土地。 (三)三级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8元 1.平潭综合实验区城区东至海边,南至万宝西路、万宝中路以及世界城、万豪大景城以南的规划城南路,西至馥祥路、万顺路、金峰路、北至麒麟路沿线至海边的路段两侧及由上述路段围成的区段内一级、二级以外的土地。 2.平潭综合实验区岚城组团的中央商务区部分,东至坛东大道东面规划路,南至金井湾大道、西至坛西大道,北至龙凤路的路段两侧及由上述路段围成的区段内的土地。 3.平潭综合实验区金井湾组团的金井湖周边商住区部分,东至天牛河,南至如意路、天大山路,西至环岛路,北至渔平大道的路段两侧及由上述路段围成的区段内的土地。 (四)四级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6元 1.平潭综合实验区潭城组团、海坛湾组团内一级、二级、三级以外的土地。 2.平潭综合实验区岚城组团、金井湾组团内三级以外的土地。 3.平潭综合实验区竹屿组团、澳前组团、坛南湾组团、吉钓港组团和流水试点镇用地规划布局内的土地。 (五)五级土地,年税额标准为每平方米3元 1.平潭岛内(包括海坛主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其他土地。 2.对以《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经认定符合享受实验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条件的鼓励类企业用地。 二、其他事项 (一)对于纳税人一块土地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土地等级范围内,按从高原则,以高一级的土地纳税等级税额标准计征土地使用税。 (二)上述土地等级划分中涉及的路段、组团、试点镇的具体范围以实验区城乡规划图为准,今后,随着社会和经济发展及实验区区域条件的变化,将相应调整我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 (三)我区的房产税征收范围比照上述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纳税等级范围执行。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即区各个组团规划图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流水试点镇规划图范围内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5%;纳税人不在市区、流水试点镇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为1%。 (四)上述税收政策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平潭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等级及税额标准的通知》(岚政综[2008]13号)同时废止。 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2014年11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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