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地税发[2012]33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2-22
摘要: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闽地税发[2012]33号        2012-02-22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闽政办[2005]22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执行。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数的通知》(闽劳社文[2006]3号)进一步明确“按照平稳过渡的要求,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按当前省级统筹范围(不含厦门)的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并按照不低于此基数的60%起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争取在三年内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调整为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月缴费基数确定为不低于800元,2007年调整为950元,2008年调整为1100元,2009~2011年未调整,月缴费基数1100元的标准相当于2010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71元(2011年度未公布)的42.78%。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逐步提高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并充分考虑这部分人群的负担能力,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将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从1100元提高到1300元,之前已按1100元基数申报且数据进入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的不再补缴;实行按季或按年申报缴费的,均按新基数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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