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5-14
摘要:纳税人若确需开具完税证明,可持交强险保费发票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代收代缴清单)》(见附件四)。该清单加盖征税专用章,仅作为完税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车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条款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2号       2012-05-14

  税屋提示——
  1.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1月25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废止。
  2.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中第三条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实施条例、《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2]17号)、《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2011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车船税税目代码>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11]1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1]13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车船车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9号)等规定,对我省车船税税目代码、申报征收、减免税管理等问题公告如下:

  一、关于税目代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车船税税目代码编制规则,结合我省实际,编制《福建省车船税税目代码》(见附件一),供税款申报、征收管理、税收分析等使用。

  二、关于申报征收

  (一)纳税人申报缴纳车船税时,应向地税机关或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保险机构(以下简称保险机构)申报车(船)的明细信息,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证或国籍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新购车船的纳税人需提供购置发票、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车(船)的明细信息包括车船名称型号(品牌型号)、号牌号码、车船识别号(车架号或船舶识别号)、发动机号、使用性质、车船注册地、计税数量(排气量、整备质量、核定载客人数、净吨位、艇身长度)等信息。

  (二)除对直接(上门)申报单辆(艘)车(船)的纳税人,可实行免填单申报外,自行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填报《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见附件二)。纳税人在福建地税对外门户网站“涉税软件下载/税收类”中下载申报表模板,申报表可在线填报,也支持介质导入。

  (三)推行交强险机打发票管理系统的保险机构,应根据“福建省××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交强险专用)”的要求,采集机动车辆明细信息,定期上传机打发票信息,并于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解缴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

  三、[条款废止]关于完税证明的开具

  (一)对自行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予开具完税凭证和《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清单)》(见附件三),加盖征税专用章。该清单仅作为完税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对出具车船税完税凭证和《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清单)》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交强险保费发票上注明“已纳税”。(二)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开具注明已收车船税信息的交强险保费发票,作为代收税款凭证。

  纳税人若确需开具完税证明,可持交强险保费发票向该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开具《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代收代缴清单)》(见附件四)。该清单加盖征税专用章,仅作为完税证明,不作报销凭证。

  四、关于减免税管理

  (一)下列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需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领取《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见附件五)。

  1.捕捞、养殖渔船;

  2.公安交通部门尚未核发专用号牌的外国使馆、领事馆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辆,外国使馆、领事馆的船舶,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3.在免税期内依法不需要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登记的机场、港口、铁路站场内部行驶或者作业的车船;

  4.在免税期内按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5.公共交通车船;

  6.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

  7.经省政府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车船。

  (二)上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提出减免税申请时,要填写《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同时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或国籍证)以及下列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复印件由主管地税机关留存备查。

  1.对捕捞、养殖渔船,应提供渔业船舶登记管理部门出具的登记证明等;

  2.对外国使馆、领事馆,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应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有关人员应提供相关国际条约或协定等;

  3.对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车船,应提供其确属内部行驶或作业的证明等;

  4.对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应提供其缴纳船舶吨税税单或吨税执照等;

  5.对公共交通车船,应提供公交主管部门批准公交营运资格和营运路线、物价部门批准票价、以及证明其承担社会公益性服务或政府指令性任务的材料等;

  6.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的纳税人,应提供车主户口簿等;

  7.对经省政府批准享受减免税优惠的车船,应提供省政府批准文件;

  8.县级地税机关要求提供其他资料。

  (三)地税机关应在福建地税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受理平台—减免税—车船税减免”中受理车船税减免事项,审查纳税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输入或批量导入申请减免税车船的明细信息,按规定终审确认后,打印《车船税减免税证明》(一式三份),并加盖地税机关印章。

  纳税人一次申请多辆(艘)车(船)减免车船税的,地税机关可汇总打印《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及附表,附表加盖地税机关印章。《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及附表由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交保险机构,或在办理车船登记、检验手续时交车船管理部门留存。

  (四)对出具《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及附表的纳税人,保险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不再代收代缴车船税,并在交强险保费发票上注明“免税”。

  五、其他问题

  (一)关于保险公司按旧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

  2011年底前保险公司已按旧税额标准代收代缴2012年车船税,对多缴的车船税,纳税人可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退税;对少缴的车船税,纳税人自行向地税机关补缴或由保险公司在办理交强险时补缴。

  (二)关于车(船)自重(净吨位)尾数

  车船税法实施后,车(船)自重(净吨位)数量根据车船管理部门核发车船登记证书或行驶证书、车船出厂合格证明或进口凭证所载数额填报,保留二位小数,尾数四舍五入。

  (三)关于退保能否退还已缴车船税

  纳税人向保险公司退还已购买交强险的,若交强险发票信息已上传至地税机关,保险公司不退还已代收代缴的车船税。纳税人可申请开具《车船税完税证明》,作为其重新购买交强险时车船税的完税证明。

  (四)关于缴纳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

  船舶吨税执照期限有30日、90日、1年。自2012年1月1日起,对按规定缴纳任意期限船舶吨税的机动船舶,免征其自缴纳船舶吨税当年起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车船税。

  附件:(略)

  1.《福建省车船税税目代码》

  2.《福建省车船税纳税申报表》

  3.《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清单)》

  4.《福建省车船税完税证明(代收代缴清单)》

  5.《车船税减免税证明》及附表

  6.国税发[2011]13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车船税减免税证明》管理有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二O一二年五月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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