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57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4-29
摘要:核定征收范围、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核定征收工作程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税所得率标准等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68号)等政策的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2008]57号          2008-04-29


各区、分局,稽查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核定征收范围、核定征收方式的确定、核定征收工作程序、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税所得率标准等仍按照《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5]68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6]83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推行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国税函[2007]223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深国税发[2008]3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29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