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02-02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已经与省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一致,因此应当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3年第2号           2023-02-02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自2022年9月21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

2023年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2020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了济宁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住宅5%;非住宅7%;转让土地使用权8%。2022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规定了全省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为:普通住宅5%;非普通住宅、其他类型房地产6%。《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已经与省局规定的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不一致,因此应当废止。

  二、主要内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市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济宁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三、施行时间

  为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的施行时间保持一致,本公告自2022年9月2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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