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下岗职工再就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二[1998]157号 1998-08-10 税屋提示——依据甬财税法[2007]73号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7月3日起全文废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各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现就我市国有,城镇县以上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的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控股集团公司)组建的再就业服务中心(站),人事下岗职工的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指导,及职介服务取得的收入在一年内免征所得税和营业税。 二、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达到如下比例,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报经主管税务部门核准,可分别给予如下税收优惠政策: 1、占50%以上(含50%)的,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占30%以上(含30%)但不满50%的,2年内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占305以下的,根据实际安置数,当年按人均500地的标准减免企业所得税。 三、新办企业当年安置下岗职工占企业从业人员总数达到50%以上(含50%),并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从事早餐服务、家政、家教、搬运服务,代送代办服务,复印、打字、中介服务以及理发店、洗衣店在本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下岗职工,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在一年内减征个人所得税500元。对其从业范围为家政服务、市容保洁、保绿服务,企事业单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各类代送、代供、代办服务在三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和营业税。 五、上述各类企业及个体经营户,应按正常和税收征管程序办理税务登记,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有关减免手续时,应提供市就业管理局发放的下岗证、劳动合同复印件,并如实填写《下岗职业再就业税收减免申请表》(附一)。 六、减免税审批权限 1、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2、营业税年减免额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审批、超过5万元的,报市局审批。 3、个体工商经营户营业税减免,由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审批。 七、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应加强对再就业工程税收减免政策的管理,不能擅自乱开口子,扩大减免范围。年度终后二个月内要将减免税情况及时统计、汇总上报市局。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告市局。 附件: 1、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减免申请表 (略) 2、下岗职工再就业税收减免统计汇总表 (略)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1998年8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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