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地税发[2003]43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3-05-20
摘要: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地税局备案。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地税发[2003]43号          2003-05-20

  税屋提示——依据川地税发[2007]75号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经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7年7月1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将本辖区征税范围内的土地划分为若干等级,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的税额幅度确定具体的适用税额,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省地税局备案。城市和县城的具体适用税额中的最高一级和最低一级必须与《通知》第一条规定一致。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及其他有关问题仍然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及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此次税额调整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各级地税部门要紧紧依依靠当地政府的领导,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加强宣传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充分利用土地使用税的普查资料,摸清税源,把税额调整与加强征管结合起来、组织好税收收入。

  附件: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2003年5月20日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合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