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发[2000]422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0-09-14
摘要:为了促进增值税纳税人如实申报增值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核评说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增值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0]422号            2000-9-14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税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税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评说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局联系。

  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稽核评税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增值税纳税人如实申报增值税,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江苏省国家税务局稽核评说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结合增值税征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人稽核评说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本规程是主管国税机关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和其他税收征管资料信息等,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规定,综合评估其纳税申报真实性的工作程序和办法。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按月或按委组织对一般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定期稽核评说。

  第二章 选定对象

  第五条 增值税纳税申报期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下列程序确定稽核评税对象:

  (一)对当期零申报、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运用计算机稽核评说系统,列入《增值税异常申报一般纳税人清单》(附件一),确定为稽核评税对象;

  (二)对非零申报和负申报的一般纳税人,运用计算机稽核评说系统,将申报的税收负担率与税收负担率的正常峰值进行比对分析,将低于或高于正常峰值的一般纳税人,列入《增值税异常申报一般纳税人清单》,确定为稽核评税对象;还可根据具体情况,预先设定其他的条件和参数,运用计算机稽核评说进行筛选后,列入《增值税异常申报一般纳税人清单》,确定稽核评税对象。

  第六条 税收负担率正常峰值为一般纳税人在正常履行纳税义务的前提下,由于受市场、季节、经营情况等因素的影响而使税收负担率所能达到的最小值或最大值。

  市、县(市)国税局按照本地不同行业,每半年测算一次税收负担率等参数的正常峰值,同时建立和完善稽核评税的条件与参数体系,作为本地区国税机关稽核评说工作的参照依据。

  第三章 资料稽核

  第七条 稽核的资料包括: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备查资料、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其他增值税日常税收征管资料。资料稽核的方法主要采取案头审核和交叉稽核等方式。

  第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资料稽核:

  (一)稽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是否齐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数据计算是否准确;

  (二)稽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专用发票存根联、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勾稽关系是否相符;

  (三)稽核《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报表》、《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企业财务会计报表之间的勾稽关系是否正确;

  (四)稽核运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专用发票有无认证、认证是否相符,专用发票以及其他扣税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等;

  (五)对存在疑问的专用发票运用全国增值税稽核系统和全国增值税专用发票丢失被盗查询系统进行验证;

  (六)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资料稽核内容。

  第九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稽核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需要对方国税机关交叉稽核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对方国税机关发函稽核。

  第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上述资料稽核完毕后,对异常申报的原因作出初步判断,及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税工作底稿》(附件二),经主管国税机关领导核准后,及时转作评税分析。

  第四章 评说分析

  第十一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资料稽核初步判断的基础上,采取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或人机结合分析的方式进行评税分析。评税分析包括参数分析和综合分析二方面内容。

  第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参照下列方法进行参数分析:

  (一)分析税收负担率。

  将本期的税收负担率与以前各项或以上年同期的税收负担率进行比对分析,若本期的税收负担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等问题。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二)分析销售额

  1、将本期的销售额变动率与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的销售额变动率进行比对分析,若本期销售额变动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的有较大幅度下降的,分析有无销售不入账、按规定视同销售的业务不计或少计销售等问题。

  销售额变动率=(本年累计应税销售额-上年同期应税销售额)/上年

  同期应税销售额×100%

  2、在分析商业企业销售额时,将损益表中的本期销售成本加上按成本毛利率计算出的毛益额后,与损益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本期销售额进行比对,若表中数额较小,且差额较大,则可能存在销售额不入账、挂账或瞒报等问题。

  成本毛利率=本年累计毛利额/本年累计销售成本×100%;

  (三)分析存货、负债、进项税额。

  1、分析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控制数,商业企业进项税额控制数={期末存货较期初的增加额(减少数用负数表示)+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账款较期初的减少数(增加额用负数表示)}×外购货物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抵扣比例;

  2、分析工业企业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工业企业本期进项税额控制数=(本期耗用材料+期末库存材料-期初库存材料)×外购货物适用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抵扣比例。

  通过对进项税额控制数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本期进项税额比对,审核分析是否存在虚抵进项税额、未付款或货物未入库提前抵扣进项税额等问题;

  (四)分析运费抵扣额。

  1、将本期的运费抵扣率与以前各期、上年同期的运费抵扣率或同行业平均运费抵扣率进行对比分析,若本期运费抵扣率较以前各期、上年同期或同行业平均运费抵扣率有较大幅度上升的,分析是否存在虚增运费抵扣税额问题。

  运费抵扣率=本期运费抵扣税额/本期进项抵扣税额×100%;

  2、将本期的运费平均价格与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的运费平均价格进行对比分析,若本期运费平均价格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运费平均价格有较大幅度上升的,分析其是否合理、有无虚增运费抵扣税额等问题。

  本期运费平均价格=本期运费实际发生额/本期运输货物或商品总数量(吨)。

  (五)分析销售毛益率。

  将本期的销售毛益率与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的销售毛益率进行对比分析,若本期销售毛益率较以前各期或上年同期有较大幅度下降,分析有无不计或者少计销售额、多结转销售成本等问题。

  销售毛益率=(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收入×100%;

  (六)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其他参数分析。

  第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参数分析后,依据初步查出的疑点,再结合相关税收征管资料进行综合分析。

  综合分析的内容包括:运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档案资料,分析稽评税对象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年检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享受、增值税纳税申报、发票使用、专用发票交叉稽核回函,全面了解稽核评税对象的经营活动,分析申报资料中存在的疑点。

  第十四条 评税工作结束后,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税工作底稿》,经主管税机关领导审核,存档备案。

  第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进行资料稽核和评税分析后,对于未发现问题或虽发现问题但事实清楚不需要进一步检查的,可直接对稽核评税对象进行评定处理;对于发现的疑点问题,根据已掌握的资料仍不能进行明确判定,需要一般纳税人说明情况或解释的,应对稽核评税对象进行约谈说明。

  第五章 约谈说明

  第十六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要求一般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说明情况或提供情况说明书面报告;需要向稽核评税对象当面了解情况的,经主管国税机关领导核准后,向稽核评税对象发出约谈通知。

  第十七条 主管国税机关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通知方式,通知方式包括电话通知和书面通知二种。采用书面通知的,向稽核评税对象发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税约谈说明通知书》(附件三);采用电话通知方式的,应及时做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接电人姓名、电话号码、通话内容和时间等。

  第十八条 主管国税机关在约谈说明时,应有两名以上稽核评税人员同时在场,并确定主问人员和记录人员,被约谈说明人为企业法人代表或企业法人授权的其他人员。

  第十九条 稽核评税记录人员在约谈说明过程中,如实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税约谈说明记录》(附件四),对口头约谈不能说明问题的,应要求一般纳税人提供书面说明材料。

  第二十条 主管国税机关对约谈说明中提出的问题,可以要求一般纳税人对有关总是进行对照自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税自查说明情况表》(附件五)。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接受约谈说明的,可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约谈说明延期要求的,经稽核评税人员同意,在规定的时间内说明情况,延期约谈不得影响稽核评税工作按期完成;对不接受约谈说明或对稽核评税人员提出的问题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主管国税机关及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税转办单》(附件六)以及有关稽核评税资料,转交稽查部门检查。

  第六章 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依据资料稽核、评说分析和约谈说明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及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税意见书》(附件七)。

  第二十三条 主管国税机关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评定处理:

  (一)对于纳税申报异常,一般纳税人能合理说明申报异常原因的,且未发现违法违章问题,稽核评税部门应及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税意见书》,并报经主管国税机关领导核准后,按正常纳税申报户管理;

  (二)对于纳税申报异常,存在违法违章问题,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凿,不需要进一步检查的,稽核评税部门应及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税意见书》,转交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对于纳税申报异常,有偷骗税嫌疑的,稽核评说部门应及时制作《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说意见书》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税转办单》,报经主管国税机关领导审核后,转交稽查部门检查。

  第二十四条 主管国家机关对稽核评税工作应按季进行成果分析,找出增值税征管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后及时上报上级国税机关。

  第二十五条 主管国税机关每半年对稽核评税工作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及时上报稽核评税综合报告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稽核评税情况统计表》(附件八)。

  省辖市国税局每年应12月20日前,将本年度增值税稽核评税综合报告上报省国税局。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做好稽核评税资料的管理工作,及时对稽核评税工作资料进行整理归档,电子数据应及时备份。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程由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可根据本规程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00年10月1日起试行。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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