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注税发[2014]9号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下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2014版》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4-05-05
摘要: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流程,切实为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利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制定本操作指南。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下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2014版》的通知

苏注税发[2014]9号           2014-05-05

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

  为方便我省税务师事务所及广大注册税务师办理各项备案事宜,简化备案资料,提高办事效率,更好地做好服务工作,现在2011年《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的基础上作了修订完善,下发《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2014版》给你们。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备案事项操作指南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 为提高办事效率,规范办事流程,切实为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做好服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第14号令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实际情况,利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平台,制定本操作指南。

  第二章 注册税务师考试

  第二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每年举行一次。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

  第三条 凡符合考试办法规定报名条件的中国公民(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均可以申请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参加考试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部门)审核同意,并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办理报名手续。

  第四条 考试工作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注税中心)协助省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省注税中心负责指定教材的征订、发放工作。各省辖市纳服部门协助省注税中心和当地人事考试部门做好考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合格者,到当地人事考试部门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并在3个月内到省辖市纳服部门办理资格核准相关手续。

  第三章 注册税务师备案管理

  第六条 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流程

  注册税务师申请办理执业备案,按照要求本人当面递交或者邮寄纸质材料,执业备案公示期结束后,申请人在 “江苏省注册税务师行业信息管理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省注税中心将及时核准。同时,省注税中心将符合条件人员名单提供给刻章厂,注册税务师可自行与刻章厂联系,领取印章(联系方式金坛市苏宁印章厂,史双凤, 13057122308, 0519-82529146, 账户:625701040003806,开户行:农行金坛市东城支行)。

  注册税务师申请非执业备案,应在“江苏省注册税务师”网站“江苏省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系统中填写个人信息后,按照当年非执业注册备案通知要求,到省辖市纳服部门办理非执业注册税务师备案手续。

  第七条 办理执业备案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年龄在70周岁以内的,可以向省注税中心申请执业备案

  (一)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且最近连续在税务师事务所从业满2年的,没有不良从业记录;

  (二)经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后,且最近连续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连续满2年,没有不良从业记录的,解除劳动关系后加入税务师事务所的;

  (三)如果是税务部门退休、辞职人员,一般干部退休、辞职两年内、领导干部退休、辞职三年内不得在税务师事务所工作。一般干部退休、辞职满两年、领导干部退休、辞职满三年可申请执业备案。领导干部指省级税务机关副处级(含)以上,市县级税务机关副主任科员(含)以上。退休日期以退休证上的日期为准,辞职时间以单位批准文件为准。

  二、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执业备案

  (一)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6第14号令)第十一条情形的。

  (二)向省注税中心提供虚假执业备案材料的,自被发现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第八条 申请执业备案者,应向省注税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表上需要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同时有所长签名。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近期两寸或一寸免冠彩照两张(贴在申请表上);

  三、如果是以会计师事务所经历申请执业备案的,提供与原会计师事务所劳动关系解除证明(有本人签名和事务所盖章)(股东须附原会计师事务所工商变更核准通知书),近两年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满两年的经历证明,并提供专职从事涉税咨询、服务业务工作底稿、咨询服务协议书复印件(每年一份),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四、与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加入筹建税务师事务所的,可暂不提供,待新所设立完毕领取执业证时补充)

  五、有效人事档案证明或者退休证明复印件:

  非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应提供人才交流中心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经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劳动聘用合同;退休(内退、退养)申请人,应提供有效的退休(内退、退养)证明和与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在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交纳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社会保险的证明复印件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七、在税务师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最近连续满两年以上的工资单复印件;(每年提供6月和12月即可)

  第九条 办理非执业备案手续,应递交下列材料,到所在省辖市纳服部门办理

  一、《非执业备案申请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条 注册税务师办理转所具备的条件

  一、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转所手续:

  (一)离开原税务师事务所加入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分所的;

  (二)申请设立税务师事务所的;

  (三)作为税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人员的;

  (四)注册税务师在同一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含分所与分所)之间调动时。

  二、注册税务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转所

  (一)税务师事务所清算期间,负责清算工作的该所股东(合伙人)代表;

  (二)因执业行为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等部门检查、调查,检查或调查结论未下达之前;

  (三)原税务师事务所股东(合伙人),拟成为其他税务师事务所(含拟新设税务师事务所)的股东(合伙人)时,尚未办理完成股权转让(退伙)手续的;

  (四)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五)注册税务师被批准转所后,自批准之日起未满12个月的不得再次转所(特殊情况除外);

  (六)注册税务师或原税务师事务所在省注税中心年检过程中;

  (七)其他不适合转所情形的。

  第十一条 注册税务师申请转所,须向省注税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执业注册税务师关系转移申请表》,一式两份,转所申请表上需要盖公章的地方必须同时有所长签名。

  二、注册税务师资格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原件和复印件;

  三、与转出税务师事务所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

  四、人事档案代理协议;

  五、与转入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社保部门出具的社保关系在转入所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七、注册税务师为转出所股东(合伙人)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或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退休人员不需提交前款人事档案代理协议和社保证明,但须提交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办理转籍所需资料

  一、办理注册税务师转籍备案(本省转出):

  已办理执业或非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工作单位不在江苏省内须办理转出手续的注册税务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注册税务师转籍注册申请表》、《个人会员转会申请审核表》各两份

  (二)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江苏省注册税务师手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彩色二寸或一寸照片两张贴在转籍表上。

  如果是原事务所合伙人或股东的,还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变更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变更后合伙人或股东名单复印件)。

  二、办理注册税务师转籍备案(外省转入)

  在外省已办理执业备案、工作单位已转到江苏省须办理转入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转籍表或证明、原所在地协会同意转出的证明;

  (二)与江苏省内税务师事务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与江苏省内税务师事务所的社会保险开户证明复印件;

  (四)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在外省已办理非执业备案、工作单位已转到江苏省须办理转入非执业备案的注册税务师,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原所在地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同意转籍表或证明;

  (二)与江苏省内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三)本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三条 省注税中心定期将注册税务师执业备案、非执业转执业、执业转非执业、转所、转籍的备案情况在省注税中心网站刊登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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